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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第二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情况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19-10-23 08:28:13 关键词:
津药监械管〔2019〕20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全面推进《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医疗器械监管年度工作安排,我局于2019年9月对天津舒好医用器材技术有限公司等5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了飞行检查,检查结果通告如下: 一、飞行检查发现,天津舒好医用器材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健科贸有限公司、天津市远航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一般缺陷项目,应限期进行整改。企业应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召回相关产品。 二、飞行检查发现,天津市金贵勇胜医疗器械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合成材料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在恢复生产前,企业应书面报告我局,经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附件:1. 天津舒好医用器材技术有限公司飞行检查情况 2. 天津市天健科贸有限公司飞行检查情况 3. 天津市远航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飞行检查情况
| | | | | | | | | | | 本次检查共发现缺陷11条,均为一般缺陷项,具体描述如下: | | | | | | 3、企业制定的《采购控制程序》中未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合格供应商审核指南》中的要求,制定供应商的文件审核、进货查验、现场审核等审核要点。 | | 4、企业未按照制定的《进货检验规程》规定进行溶出物项目检验,而是以供货方的检验报告替代。 | | 5、提供的生产批号为19I02批次的产品批记录中,缺少包装封口的参数记录。 | | 6、员工健康档案不全,档案中未见质检员郑某的健康档案。 | | 7、注塑间与相通的中间库之间无缓冲措施,也无压差监测,且清洗间穿越中间库进入,无法避免交叉污染。 | | 8、风淋室旁边无旁开门。洁净室组装车间内电气管路裂开,未密封。 | | 9、成品库区储存的代加工产品,其库房一侧墙壁临时使用地托垒起替代,无法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 | | 10、公司与委托方确认的环氧乙烷灭菌工艺确认其方案和报告中的温度分别为50±5℃、52±3℃ ,其报告中没有说明变更的因素;且确认的工艺环氧乙烷使用量为15Kg±0.5Kg,但提供的灭菌工艺文件为7.5Kg±0.25Kg,二者不一致;提供的环氧乙烷灭菌批记录中要求的温度为45~60℃,与确认的灭菌参数不一致。 | | 11、制水系统未设置总进水口,且纯化水电导率监测记录显示实际电导率监测值与企业规定“电导率≤2uS/cm”不符。 |
| | | | | | | | | | | 本次检查共发现缺陷14项,均为一般缺陷项,具体描述如下: | | 1、检验员王某无检验相关学习经历和任职经历,但在20190903的一次性使用手术包检验报告中担任主检。 | | | | 3、灭菌车间现场的环氧乙烷罐秤未计量; 成品库、解析间无通风设施,且成品库未配置湿度控制的措施 ,其温湿度记录仅记录到8月10日。 | | 4、原料库不合格品区存放无关物品,成品库未设置召回区,退货区和待验区未划分。 | | | | 6、(1)现场发现三份质量手册,无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作废的质量手册未按照规定盖“作废文件”章; (2)未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规定更新不良事件管理制度。 | | 7、查阅一次性使用手术衣的采购记录时,未提供其采购物料的清单。 | | 8、批生产记录中封口工序未标明工艺参数(250±5℃),“环氧乙烷灭菌指示卡”的温湿度、真空度数值与标准参数不符,不能保证有效灭菌时间为12h。 | | 9、无菌试验未记录对照的阳性菌种的批号及传代信息。 | | | | 11、洗衣间存在直接裸露的下水口,未按地漏进行管理。 | | 12、未明确制水系统储罐和输送管道的消毒时间规定,也未提供消毒的记录。 | | 13、公司规定的《十万级洁净区清洁消毒标准规程》中规定使用的消毒剂包括0.2%的新洁尔灭,但其《消毒剂的配制及使用规程》中,并无此浓度消毒剂的配制规程;且提供的《洁净车间卫生清洁记录》中无消毒剂的名称等信息,且部分消毒剂交叉使用,无法实现其使用消毒剂。 | | |
| | | | | | | | | | | 本次检查共发现缺陷15项,均为一般缺陷项,具体描述如下: | | | | 2、部分人员健康档案缺失,部分人员健康证过期未补办,新入职人员未做体检。 | | 3、(1)企业在原材料储存管理规程中规定货位与地面间距不少于15厘米,但实际储存环境未达到要求; (2)原料库库存的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用无纺布,没有标识(批号、结存数量)。 | | | | 5、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批号:190716)的出厂检验报告中对环氧乙烷残留量的检验结果未记录具体数值。 | | 6、向供方索取的批号为180302的口罩滤材(无纺布的一种)的检验报告中无静水压和断裂强度的检验项目,不符合(ZL-SOP-16)进货检验规范的规定。 | | 7、抽查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批号:190526)的批生产记录,无封口机设备编号和工艺参数的记录。 | | 8、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190526批次产品放行记录中没有放行的数量(最终入库数量,留样数量)。 | | 9、企业未留存对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召回评估和召回报告等产品召回相关记录。 | | 10、企业未对抽检不合格产品(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医用防护服)的原因分析和所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行成记录。 | | | | 12、提供的净化系统验证报告中没有明确每个车间尘埃粒子、沉降菌的采样要求,也未提供原始检测结果的记录。 | | 13、未对初包装材料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可接受水平做出规定。 | | 14、公司规定纯化水取样每月一次,但不能提供每月的检测报告。 | | 15、企业在管理规程中对留样观察记录做出规定,留样管理规定每灭菌批留一个产品,抽查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090526批次,该批留一只,不能满足产品全性能检验要求(全性能检验需要9只),且没有提供留样观察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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