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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有关规定,加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记录和数据管理,确保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现予发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
国家药监局 2020年6月24日
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doc
2020-7-1 14:08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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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zhang 发表于 2020-7-1 15:04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改动不大,最大的改动就是名字,从规范改成了要求。参考意义不大。
处处学韧 发表于 2020-7-1 15:13 一个征求意见稿,一个实行,意义不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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