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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儿响叮当 发表于 2021-11-03 20:29 闲来无聊,我正好在修订recall management,也翻了好多文件,思绪太多逛逛论坛,正好见到楼主的帖子。对于楼主的问题有一些个人见解。 1.召回批次的留样,在相关的法规、要求里面没有重点提到。因为留样主要就是用来分析市场上产品的异常情况,便于调查、发起召回。先有的因,再有的果,发去召回的时候,进行调查,留样应该会消耗一部分,而且留样并不会对患者产生影响,所以留样受控管理就行,这部分样品就不需要额外说明处理要求。 2.召回主要是控制市场上已销售的产品,召回率主要计算的是批放行数量与销售数量、召回数量之间的平衡,比如SAP系统里面,成品检测用量、留样数量是额外支取出来,不会计算在批放行数量当中,召回率的计算涉及不到留样。 3.留样的处理,比如,三级召回,对于已销售的药品,尤其是OTC,很多还在患者手上,追溯比较困难,也没必要追回患者手上的每一支药。在此基础上,哪怕你召回之后,也无法保证患者不会再反馈产品质量原因,还是需要一定的留样来进行调查、分析的,必要时来支撑你升级召回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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