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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制剂原料药生产地址变更属于什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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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11-19 08:5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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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最近遇到一起关于制剂原料药生产地址的变更,由上游提供的制剂原料药生产厂家,其生产地址发生了变更,该原料药涉及到的生产工艺(合成路线)、起始原料、生产条件、生产设备、生产批量以及生产质量关键人员均未发生变更,现问题就是,像这种变更:          1)按照变更制剂所用原料的供应商来做?按中等变更管理,走当地药监局报备案?但是实际这个供应商名称并没有变更。此外原料药生产厂家也有该原料药对应的制剂生产,且登记状态为A。

          2)按照变更原料药生产场地来做?走年报事项?基于《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现行版,这种原料药生产场地变更,是由持有人来做?还是仅对原料药供应商生产场地变更进行评估?
请各位蒲友指点迷津,后期我会结合大家的意见,与当地药监局进行请示,并告知大家最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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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11-19 09:04: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是第二个,你的第一个是由你的上游原料药供应商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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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1-11-19 09:0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sd2997610 于 2021-11-19 09:12 编辑

听过一节王彦忠老师的课,制剂企业的上游供应商的变更,像你说的这种情况,对于制剂企业最多算微小变更,年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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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11-19 10:39:3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个,属于持有人不变,生产场地变更。
持有人生产地址的变更分生物制品和非生物制品两种情况,非生物制品可以将生产许可证变更与批文变更合并申报,生物制品中的重大变更则需要分开申报。根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持有人变更生产场地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向省局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申请,省局批准变更后在备案系统上更新药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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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11-19 10:5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在新法出来前有两次类似情况,是按年报处理,但是研究验证工作接近中等变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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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9 11:59: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由原料供应商发个函给企业,说明他的变更是否会有影响产品质量的可能,一般都是没有可能,企业自己对新场地的原料进行检查对比研究,走年度报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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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11-19 17: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走个年报应该就可以,不行加个现场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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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1-11-22 14: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和局里沟通有结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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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6 15:01:22 | 显示全部楼层
asd2997610 发表于 2021-11-22 14:17
楼主,和局里沟通有结果吗?

沟通了,让我们自行评估!怎么理解?微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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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6 15: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局里让我们自行评估,怎么理解?微小变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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