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说风险可接受准则之前,我们必须先说说风险接受的方针。在ISO 14971标准的3.2管理职责里面有提到最高管理层需要将制定风险可接受准则的方针明确并文件化。言下之意,如果你要制定风险可接受准则,首先要先有风险接受方针。方针给出了风险可接受准则制定的方向,没有这个方向,就无法制定准则。在标准中对于方针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方针应确保准则是基于适用的国家或地区法规和相关的国际标准的,并且考虑了一些已有的信息,例如普遍接受的现有技术和已知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说到普遍接受的现有技术,大家一定不陌生,就是我们经常讲的state of the art,做过CE的一定很熟悉,可见这个要求不是产品做CE认证才需要考虑的。很多人可能都没有见过方针,以下是一个方针的实例:
a) 对所有医疗器械进行风险管理,只有全部剩余风险和综合剩余风险符合公司可接受性准则(4.2),并未产生新的危害;或产生新的危害通过进一步采取控制措施又符合可接收准则的产品,才可接受;
b) 对不能估计损害发生概率的风险,应根据损害的性质评价风险:如果估计损害的严重度是可忽略的,则风险是可以接受的;对于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风险,必须采取降低风险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