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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ppu4c14zzz 于 2022-4-27 10:38 编辑
本文为转载原文作者:周老师饮片也写保质期?药材没要求写咋办 中药人周老头儿于壬寅年仲春 昨天看到了在网上几个群里面发的文件,说是中药饮片的说明书要写明保质期。如今中药饮片并没有要求一定要写保质期啊? 文件的抬头是这样的, 文件的结尾是这样的,”公开属性:不予公开”。
我想我能不能提点意见,但是看了结尾我又犹豫了,于是问了律师先生 律师说,你有没有资格回答?要看你是不是在抬头单位里的人? 我说,也算吧 律师问,为什么? 我说:我是其中某个社会组织的会员。 律师说,按说你完全有正当的资格,但从文件本身来看,似乎不是让你提意见的,要提也可以提,但必须通过你们的组织,有组织在你的意见上盖上公章,那就算正式提了,否则提了也不算。 我问,一定要盖公章吗? 律师说,既然文件上没有说要盖公章,只要是那些单位和组织的人,都可以提意见。你完全有正当的资格提,但药监局注册司完全可以转给你的组织,要他们盖公章才接受。你们的组织会盖章吗? 我说不知道,提提吧!注册司和药典委不会是一样的吧? 我请律师看了一下,他说这里面有一个大的问题。说了许多,我简单的概括一下—— 首先文件写明的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法, 药品法的规定如下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新修订版第四十四条: ……中药饮片的标签必须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 没有“保质期”这三个字! 由于药品管理法中没有注明要写明保质期,所以写不写保质期,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这样实施的—— 对于政府部门,法中没有写明的不允许超越权限,提出要求企业写保日期,这对官员来说叫法无规定不允许加码。 对于个人和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写保质期或者不写,对于老百姓来说,是法无禁止就是许可。 官员是执法者,干的是他律的事。老百姓是守法者,干的是自律的事。他律不可以层层加码,自律可以自我增加要求。这一点大家细想想就明白了——即严以律己,宽以待人。 律师说,他也不是很清楚,只是感觉国家药监局应该征求全国人大的意见,是否在下一次药品法修订时加以修改?不能越权哦。 是不是应该在抬头上加一个“全国人大”? 我再问:这个文件发到群里,是不是发错了? 律师说:也没错,显然,文件写的“不予公开”是指不公开征求意见,文件本身内容没什么要保密的。如果你不是抬头上那些组织和单位的人,你就不表达意见就是了。 我再仔细的看了一下,问题似乎还不是那么简单。 西药保质期是从生产线下来的那一天算起。中药总不能是从切片机下来的那一天算起吧?理论上应该是从采收那一天算起。否则,药厂可以把二三十年的陈货拿来切切,再加几年的保质期?那还保个屁质! 可是问题最大的是,前面药材生产这一段好像是不归国家药监局管,他发文件是不是有一点越俎代庖了?至少应该在文件的抬头上,还加上主管单位的名字? 理论上是应该先有药材的保质期,饮片的保质期只能包含在其内。所以谁主谁次?这不明摆着嘛。 或许这正是国家药监局注册司抛砖引玉,投石问路的妙招呢? 最后,我要说一个最重要的问题。 西药药品的保质期一刀切的定在两年,本身就是有争议的,各个药品的化学性质不一样,这样一刀切明显的不合理。但这是历史上资本运作的结果。资本家是以赚钱为目的,卖出去的药两年一定给它作废,资本就可以进一步赚钱了。没卖出去的药怎么办?合法的手段是重新提取有效成分,因为剩下来的成分也就是淀粉,滑石粉,糊精之类的不值钱了。至于非法的手段,我不说大家也知道。 西药两年就到有效期这种一刀切是极不合理的,是一个明显反科学的东西,早就有许多科学家对其提出异议。但在西方社会,资本的力量是无穷的,在资本的面前科学只能算个狗屁。 咱们中药是不是跟着西方资本主义定的反科学规矩跑?是不是应该找到一种更科学的保证质量的方法?药监局是不是已经考虑成熟了? 西方有许多东西值得我们学习,但资本驾驭科学是西方社会固有的弊病,我们不能学,千万千万不能学!不能象某些人总是偏面地认为西方人放的每个屁都是香的。 也许药监局早就考虑成熟了,我在这也就提个醒吧。 路,可别走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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