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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相关的法规,包括以下这几个(我们这里不谈及药品经营):
首先,从框架上来说,所有药品管理的法规指南的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目前最新版本是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的。
在《药品管理法》的法规基础框架下:拟生产新的药品,需要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去进行药品注册;
对于已批准药品,需要建立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管理体系,在《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管理下进行生产。
如果药品上市后发生变更,包括药品工艺、质量控制、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生产场地等的变更,需要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进行上市后的变更管理。
上述这些法规,可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官网上找到。
在每个法规中,输入“原料药”这个词,查询,看看对于原料药都有哪些要求。
1)《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中,在研制注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这三个章节,都能找到“原料药”字样,共涉及3个条款:
严格地说,这三条其实更主要还是约束药品制剂生产企业的,对原料药生产企业来说,要知道的是:化学原料药与相关的制剂一起进行审评; 禁止使用未按规定审评的原料药; 使用未按规定审评的原料药,会被依法查处。
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有8个条款涉及“原料药”字眼,分别在《基本制度和要求》、《药品上市注册》、《工作时限》、《附则》这些章节里。
《基本制度和要求》下的第14条中,讲述了原料药的关联审评。原料药生产企业需要知道的是:化学原料药与制剂关联审评,药品审评中心CDE建立了关联审评的信息登记平台。原料药生产企业可以将申请资料提交到这个平台上,去等待关联。
在《药品上市注册》下的第41-45条中,讲述了药品上市注册的具体要求,其中:第41条,主要还是讲CDE对化学原料药实施关联审评,企业在CDE平台登记产品信息和研究资料,CDE平台向社会公示登记信息。
第42条,讲的是制剂可以选择平台上公布的已登记的化学原料药,也可以与未登记的原料药一并申报。
第43条,主要讲两点:一是CDE在审评制剂时关联审评所用的化学原料药,必要时需要提交补充资料和现场检查;二是如果仿制境内已上市的药品所使用的化学原料药,原料药企业可以申请单独审评。
第44条,包含三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如果与制剂关联审评或者仿制药原料药单独审评通过,在CDE平台上更新原料药的登记号状态(由I状态变成A状态),发给原料药生产企业批准通知书、核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二是如果原料药不批准,发给原料药不批准的通知书;三是如果未通过关联审评(制剂不批准),原料药登记状态不变。
第45条,主要讲药品制剂的注册检查,必要时会延伸到原料药生产企业和供应商。
在《工作时限》(第96条)中,讲的是仿制化学原料药单独或关联审评的时限是200个工作日。
在《附则》(第124条)中,讲的则是:原料药批准文件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在这个管理办法中,有以下几个章节共8个条款提到了原料药。
在《总则》下的第3条,讲的是:原料药要按核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严格遵守GMP,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在《生产许可》下的第7条,讲的是:原料药生产按本办法准备申报资料,向省药监部门申请批准。
在《生产管理》下的有第32、33和42条与原料药有关。其中:第32条讲的是:制剂生产企业要审核原料药生产企业,保证购入使用合规。合什么规?也就是:原料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与GMP符合性、原料药产品的登记备案批准状态。
第33条再次讲原料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GMP符合性、原料药产品关联审评或单独审评状态,强调原料药生产企业要接受药监部门和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检查。
第42条讲的是经批准的原料药不得委托他人生产。
在《监督检查》下的第49条,讲的是: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接受省市药监部门监督管理。
在《附则》下有第74和77条涉及原料药。合并在一起,讲的是:原料药生产企业的生产场地经批准后统一编码,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的生产场地编码是Dh开头。
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这个就不专门去抠规范中的原料药字眼了。中国现行的GMP,其实当年从欧盟GMP引入进来时,就有些肢体不全。
对原料药GMP,我们需要知道的是:全球普遍公认的原料药GMP规范是ICH Q7,FDA直接引入ICH Q7,欧盟将ICH Q7作为欧盟GMP的第二部分。
中国在GMP2010的基础上,也制定了附录2《原料药》,但这是一个不全面的ICH Q7。中国官方的本意是,在附录2中不全的部分,参照GMP2010也就是药品制剂的GMP执行。
另外,中国和欧盟GMP的其它附录,如果和我们的原料药生产过程相关,也需要符合,比如无菌、计算机化系统等。
5)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
第19条是关于原料药变更的。包含三个层面的意思,分别是:根据药品注册管理法、GMP、技术指南原则及本办法确定变更的类别(备案类、批准类),对于批准类变更,经批准后实施;对备案类,实施后报告。并及时在平台更新信息; 在变更实施前要通知MAH。MAH风险评估后决定自己的许可状态的应对(补充申请、备案报告); 尚未通过审评的原料药,可以随时在CDE更新变更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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