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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受权人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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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6-10 14:2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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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GMP中对质量受权人的主要职责第2项中描述: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那如果质量负责人转授权了,对转受权人的放行记录质量受权人还需要每批审核,在放行单上再签字确认吗?还是只需对转受权人放行的记录定期审核就行?有什么法规要求必须如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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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6-10 14: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授权不授责。可以不每批审核,签字,具体操作转授权书写清楚,但是出问题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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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2-6-10 14:5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每批都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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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6-10 15: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常情况下如果质量受权人在职那必须由质量收权人审批签字。特殊情况下我们是转授权有放行资质的人员代签(注:但只是暂时的不要长期这样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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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2-6-10 16: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优秀的小嘉 发表于 2022-6-10 14:38
授权不授责。可以不每批审核,签字,具体操作转授权书写清楚,但是出问题要承担责任。

我们当前的做法也是这样,质量受权人只是会定期审核,没有每批审。但是这次自检提出说有一个新法规。
即使转受权了,质量受权人还应该审核后在签字,没有要求时间,但是要做。
检查人员也不记得是哪个规定了,哎。。。。

点评

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对药品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进行审核,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放行。 理解的话,授权给别人了,但是还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2-6-10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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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2-6-10 16:2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蔷 发表于 2022-6-10 16:04
我们当前的做法也是这样,质量受权人只是会定期审核,没有每批审。但是这次自检提出说有一个新法规。
即 ...

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对药品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进行审核,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放行。
理解的话,授权给别人了,但是还是得签字,应该就是这儿来的。
不过,授权不授责,这是近几年的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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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2-6-10 16:2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授权了还签啥字,不过如果出现问题了也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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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2-6-10 16: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黑喵警长 发表于 2022-6-10 16:28
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对药品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进 ...

明白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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