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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蒲公英微信公众号发表题为《在线TOC检测触发警报-FDA发出483警告信》的一篇文章,列举了13年前,2009年12月,美国FDA对美国某制药公司检查,关于TOC分析仪显示报警的问题,内容存在某些地方误导混淆:
1、FDA483表格和警告信,概念不清,混为一谈: FDA 483表格(FDA Form 483):是在检查后的不良情况汇总,如果没有及时回复(15日内)才有可能被发警告信,在FDA官网上,可以看到 FDA 表格 483 用于向公司管理层通知不良情况。 检查结束时,将提交 FDA 483 表格并与公司高级管理层讨论。 鼓励公司以书面形式回应 FDA 483 表及其纠正措施计划,然后迅速实施该纠正措施计划。
FDA警告信(Warning Letter):则是非常严重的,当 FDA 发现制造商严重违反 FDA 规定时,FDA 会通知制造商。 此通知通常采用警告信的形式。 警告信指出了违规行为,例如不良的制造规范、产品功能声明的问题或不正确的使用说明。 这封信还明确表示,公司必须纠正问题,并为公司向 FDA 通报其纠正计划提供了指示和时间表。 FDA 然后检查以确保公司的更正是充分的。 FDA 警告信中描述的事项可能会受到 FDA 与信件收件人之间后续互动的影响,这可能会改变信中讨论的问题的监管状态。
如果FDA认为企业对483的回复不充分,FDA会开警报信。二者还有一个区别是,警告信是公开在FDA官网的,所有人都可以看到。收到了警报,对于制造商,至少就不能美国市场继续销售产品了。而且这封信是全球都可以看到的,公司的名誉瞬间下滑,还有好多国家卫生部门会在看到警报信后,也将这家公司的产品列入禁止进口名单。 检查后,与之相关对应三种状态:
NAI:(No Action Indicated)等同于零缺陷 VAI(Voluntary Action Indicated)可以视为被发了Form 483,如果回复不及时或不被接受则会导致被发警告信。 OAI(Official Action Indicated)会被发警告信(Warning Letter),如果警告信的回复不被接受,将会发布进口警示(Import alart),拒绝入境。
2、方法和SOP与设备原理,断章取义,曲解原意 根据原文:与水系统TOC相关的描述仅仅出现在了OBSERVATION 3当中。而观察3的意见是:书面的生产和过程控制程序,在执行生产和过程控制功能时没有得到遵守。
其问题点是未按照SOP流程执行,而不是TOC分析仪的测量方法,方法的执行问题,不是机器的原理问题。当FDA检察官在做现场核查时,都会有标准的指导文件,对于水系统以及TOC分析来讲,标准一般来源于FDA的高纯水指南及USP <643>总有机碳分析的章节。 下图为:USP美国药典<643>总有机碳分析的章节的原文
原文明确提到:不禁止、不限制任何分析方法被使用测量总有机碳,但本章提供了有关如何对这些分析技术进行鉴定的指南。可见药典和FDA的有关材料对于技术中立性保持的态度,用我们的话将就是“黑猫白猫,能抓到耗子的就是好猫。”
操作SOP问题,与设备仪器原理无关。
断章取义、曲解原意、别有用意,造成误导,不要再成为某些国外仪器厂商的幕后推手。
3、没有国家药典和GMP指南等对于TOC检测原理有限制 TOC检测,无论是膜电导法还是直接电导法,其本质上都是通过电导率来测量总有机碳。因为有机碳的多样性,所以现有的分析方法大多数都是采用的2步法,即先通过紫外或者其他方式将有机碳进行氧化,再通过测量氧化后生成的二氧化碳来计算出总有机碳的方法。
现阶段TOC在线监测变得越来越重要,有些企业已经开始通过在线TOC数据来进行水质的放行。有一点明确的是,各国药典及GMP指南当中并没有对于TOC检测原理的限制。而是通过一些指标和检测项目来评判某种TOC分析仪是否符合要求。如下图中所示:
这两种方法都是经过验证,符合USP 643、CHP 0682的分析方法,而且都久经市场的考验。不存在谁能用,谁不能用的的区别。而是在测量范围、取样率和有可能的干扰的方面来进行的对比,不针对任何品牌型号。肯定某一个方法或品牌,否定另一个方法或品牌,无论背后存有怎样的商业目的,对用户一定不能产生误导。
无论哪个国家,无论哪个品牌,不断提高自身本领,才是发展的真谛。
仪器如此,行业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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