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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人制度下生产放行和出厂放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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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3-23 08:5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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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产品是全委托(包括原料采购),那么注册人出厂放行和受托方生产放行有什么区别?除了审核的人不一样
其他的子项目不是都一模一样?
能否注册人的管代一个人审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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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3-3-23 09: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生产放行可以理解为完成了生产所有工序且检验合格,可以入“合格仓库”;出厂放行或上市放行是产品交付的过程;如果是自己公司生产、交付当然可以管代一人或授权有资质的人去做;但是注册人制度下这两部分很多都是分开的,所以一般不能一个人完成。
从另外一个角度讲,注册人制度下注册人和受托方都应建立完整的质量体系,有些职位可以根据产品受托的情况适当减少,但是管代应该是少不了,这个可是负责质量体系搭建、推行等工作,一般人替代不了,所以可以理解为双方都应配置管代人员,这个时候怎么让一个人签字审核,本来就是两个公司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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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3-3-23 09:3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受托方质量部门负责产品的生产放行,委托方质量部门负责产品的上市放行。
生产放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完成所有规定的工艺过程;规定的批生产记录完整齐全,满足可追溯性要求;所有规定的进货、过程、成品检验等质量控制记录完整、结果符合规定要求,检验/试验人员及其审核、授权批准人员已按规定记录并签字;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生产批的不合格、返工、降级使用等特殊情况已按规定处理完毕;产品说明书、标签符合规定的要求;经授权的生产放行人员已按规定签发放行文件。
委托方应当在受托方的生产放行完成后,对受托方的生产放行文件进行审核,证实已符合规定的放行要求后方可上市放行交付给顾客。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有明确规定,放行的内容还是有点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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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3-3-23 09:5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受托生产单位,认为他们生产的产品,符合质量协议约定的出厂条件,放行出厂。
注册人认为产品符合上市条件,批准上市。
注册人一人放行,相当于把合同约定的乙方责任,强行拉到自己名下,且因为注册人对受托单位的体系只有监督权没管理权,所以,对很多的细节了解不够充分,对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缺乏充分的了解,难以真正意义上履行放行责任。
当然,如果你只是找个人签字背锅,另当别论。
个人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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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3-3-24 14:28:12 | 显示全部楼层
产品放行应该包括留样 上市放行不包括留样 至于人员 管理者代表 如果有质量授权人 就是质量授权人干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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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3-3-24 16:0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静待花开1234510 发表于 2023-3-24 14:28
产品放行应该包括留样 上市放行不包括留样 至于人员 管理者代表 如果有质量授权人 就是质量授权人干呗

留样是很小的一块,有些注册人是不需要留样的。

点评

那你做两份放行的意义何在 重复工作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3-3-24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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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3-3-24 16: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gunjang 发表于 2023-3-24 16:06
留样是很小的一块,有些注册人是不需要留样的。

那你做两份放行的意义何在 重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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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10-11 11:25:27 | 显示全部楼层
Cold1 发表于 2023-3-23 09:20
生产放行可以理解为完成了生产所有工序且检验合格,可以入“合格仓库”;出厂放行或上市放行是产品交付的过 ...

有关生产放行的程序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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