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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要求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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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3-8-29 13:4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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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神:
技术要求上引用的推荐性标准更新,引用的条款实际发生了变化,需要改技术要求,进行注册变更吗?还是只需要改技术要求更新新的标准不需要做变更?
或者是不改技术要求,还是引用原来的旧标准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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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3-8-29 14: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去看下审评中心板块,好像有人问过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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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3-8-29 14: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有效期内有新的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已注册产品的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事项均不发生变化,即符合新的强制性标准,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申报产品有适用的强制性标准
  产品技术要求引用强制性标准的形式为“直接引用强制性标准条款具体内容”、“标准编号”或者“标准编号+年代号”。强制性标准更新,标准编号和/或年代号发生变化,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引用的强制性标准条款内容未发生变化。
  (二)申报产品无适用的强制性标准
  产品技术要求参考引用了某个强制性标准的条款内容,强制性标准更新,标准编号和/或年代号发生变化,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参考引用的强制性标准条款内容未发生变化;或者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参考引用的强制性标准条款内容发生变化,但产品技术要求仍参考引用更新前的强制性标准条款内容。
  上述两种情形下,产品技术要求不发生变化或者仅更新引用的标准编号和/或年代号,无需办理变更注册。
  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涉及国家标准品换代更新的情形,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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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8-29 14:3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说,推荐性标准不强制实施,可以根据企业实际自己评估,技术要求是否引用新的标准;但是引用新标准,条款发生变化,是需要修改技术要求的,那就得做变更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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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8-30 08:40: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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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30 08:51:17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护注册证必需,来学习大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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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3-8-30 14: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不更新,在延续或后续变更中可能需要进行说明。

另外肯定是不能直接改,可以先按新标送检,看是否涉及产品的变更再进行最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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