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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受托方体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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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10-26 16:4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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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蒲友:

我司在江苏有家总公司做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与生产制造,因为人才战略的考虑,公司在深圳成立了一家分公司专门为江苏总公司做产品的设计开发,江苏总公司接收深圳分公司设计开发验证后的资料进行设计转换、注册及生产。即:江苏总部持证并生产,深圳只做设计开发。
请问:
1、这种情况属于委托开发吗?
2、如果属于委托开发,深圳公司质量体系大概要做到什么程度,被延伸检查时才没有体考风险呢?比如深圳公司是否一定要做质量手册、质量方针、内审、管理评审等等;还是说深圳只需要重点符合ISO 13485设计开发相关内容及小部分适用的条款(如采购、文件控制、记录控制、监视与测量设备控制)即可?

请各位蒲友提供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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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3-10-26 16:54:23 | 显示全部楼层
1,属于委托研发。
2,委托研发,在法规上没有要求研发机构需要什么体系上的要求,委托方需要评估研发机构有这个研发能力,然后在进行转移时,资料要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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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10-26 17: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证属于江苏就是委托开发,注册证属于深圳就是委托生产。江苏工厂体系除了设计开发都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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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10-26 17:4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分公司不属于委托开发,分公司法人不独立,子公司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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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3-10-27 09:3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法人独立的话,就是两家企业,必须走委托研发。
另外两边根据工作分配,规划对应的体系框架。但是江苏必须有设计开发,因为委托开发不是全部委托出去的哦,只能将一部分交给别人开发,你生产主体也必须拥有能对接设计开发资料的体系、人员、设备、场地等。
所以,即使你深圳做的再多,也必须让江苏具备“开发能力”。
1、属于委托研发。
2、不算延伸检查,必查吧。如果涉及到采购、生产、质检等职能,那少不了;如果不涉及仅设计开发,那该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三级管理规程和四级质量记录,需要你们根据实际情况规划了,别想偷懒,江苏自己那套抄抄改改就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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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3-10-27 09:5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这边肯定少不了相关技术人员的,也要懂产品。毕竟注册人还是江苏。只是将一部分交给深圳公司去做开发。
从我的角度上来讲,设计输入建议在江苏这边做。样品开发试制甚至是样机(品)出来都可以在深圳(看你们公司财力)。现在注册核查与生产许可一般都已经合并检查了。但你的生产基地又在江苏,而且又是跨省的。两边药监局也要协调起来。可能会存在一些阻滞,最好要提前与两边药监局沟通。法规上没问题,就看两者之间的协议(职责),以及最后落实下来的情况。真实性保证的话,应该问题不大 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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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3-10-27 14: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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