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楼主: doujfk
收起左侧

[检验] 同一批号药材可以出两份检测报告单吗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23-11-28 13: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返工后合格,应该是允许的吧
除非不允许返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师
发表于 2023-11-28 13: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渐雨听风 发表于 2023-11-28 09:01
你们处理,这个处理有按照流程走就没有问题。你要是说自己偷偷摸摸搞了啥那就继续偷偷摸摸吧。
如果你们第 ...

看完你的回复
但这个情况事实上怎么样都行,要不要其新起号都OK,因为是入厂批号由你们公司直接去判断,在对于处理措施中明确就好了,比如偏差的补救措施里。

但对于你们公司这个事情是存在问题的。
首先无论是什么东西,你说的中药材也好,入厂验收给你们公司内部的入厂编号,然后取样检验。
检验出现不合格应该得去走OOS,或者是偏差。
除非是那种印刷性包材之类尺寸、印刷信息的这种不会存在争议的东西才可以考虑单独建立流程。
其次当物料进厂检验不合格由你们公司去处理,应该要有流程去说明的,并且有相关记录,同时这个风险是由供应商转移到你们公司身上的。
打个比方你说这个是一个中药材水分的问题,很好解决。那么我问你,供应商采用什么方式进行干燥保持水分控制的?阴干还是晾晒或者加热烘干,在或者其他方式?你们采用什么方式?
是不是直接加热烘干了,你们加热温度多少?是否合理,会不会导致药材性质变化,失效或者是产生其他有毒害的杂质?去除水分工艺合理性?(总的来说就是你们公司不具备对于原料处理的工艺能力,这个是会被挑战的)

如果我是审计官,看见这么个东西,然后问你。你们公司这么回复,你觉得会记你什么缺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3-11-28 13: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DJH 发表于 2023-11-28 10:49
有OOS就好办了啊,第一份肯定是要跟着原来检验记录后面的,第二份出来后第一份盖个作废章就行了

这个处理挺好的,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3-11-28 13:26:13 | 显示全部楼层
cloudsky 发表于 2023-11-28 11:31
这个有什么关系呢,出具调查报告说明原因。保存报告,检查记录的复印件。别人检查你也可以说明问题。出具两 ...

第一次送检记录和第二次的记录,均放在一次归档,有处理记录,可以解释的清楚了,不纠结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3-11-28 13:3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oujfk 于 2023-11-28 13:41 编辑
渐雨听风 发表于 2023-11-28 13:18
看完你的回复
但这个情况事实上怎么样都行,要不要其新起号都OK,因为是入厂批号由你们公司直接去判断, ...

按GMP的要求,我们这样处理确实不符合要求;现在是处于前期研发阶段,不会上注册资料。看到老师上面的问题,我是学到了,谢谢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师
发表于 2023-11-28 13:40:39 | 显示全部楼层
doujfk 发表于 2023-11-28 13:39
按GMP的要求,我们这样处理确实不符合要求;现在是处于前期研发阶段,不会上注册资料。

哦,那就没事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23-11-28 14:47:15 | 显示全部楼层
药材入场时水分不合格也是正常的啊,把处理(晾晒、烘烤)过程归入记录,然后再送检,合格后继续使用!没有问题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3-11-28 15:3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oujfk 于 2023-11-28 15:32 编辑
老猫王磊 发表于 2023-11-28 14:47
药材入场时水分不合格也是正常的啊,把处理(晾晒、烘烤)过程归入记录,然后再送检,合格后继续使用!没有 ...

明白了,只是从化药转中药,还有很多东西需要学习,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3-12-1 09: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对中药材的来说是经常会发生的情况,毕竟中药材源头的管理是农民自然翻晒,要做到百分百的水分能合格并不那么容易,但是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来说如实反映这个事情就可以了呀,没有必要弄虚作假!第一在体系中将这个情况写进偏差处理制度中,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如何处理,如何走流程;第二做一个确认,将水分是否对药材的质量有影响、储存期限等都考虑进去;第三前面的那份报告书肯定是要体现的,但是不是和后面那份同时体现,这样不是乱套了,仓库也不可能按照不合格的那份来验收入库啊!肯定是把前面那份放入偏差处理记录中,合格那份发放给仓库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 15: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心__就好_、、 发表于 2023-12-1 09:23
这种情况对中药材的来说是经常会发生的情况,毕竟中药材源头的管理是农民自然翻晒,要做到百分百的水分能合 ...

学到了,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3-12-5 11:3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做一个药材、中间品、成品复查SOP

点评

在OOS里有复检流程,检测报告单管理规程中没有规定细节。  发表于 2023-12-5 19:0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3-12-20 14:25: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要体现第一次不合格呢? 水分不合格直接通知生产处理完事再重新检验 再出报告不就完事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3-12-21 08:2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冰山mx5 发表于 2023-12-20 14:25
为什么要体现第一次不合格呢? 水分不合格直接通知生产处理完事再重新检验 再出报告不就完事了

之前也是这么想的,相关文件规定得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3-12-26 17: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渐雨听风 发表于 2023-11-28 09:01
你们处理,这个处理有按照流程走就没有问题。你要是说自己偷偷摸摸搞了啥那就继续偷偷摸摸吧。
如果你们第 ...

我觉得还是走个流程比较好,走偏差调查也行。不走的话,处理过程,复核,审核都认可这个结果之后,第一份检验报告打个报废的标记。第二份报告应该显示版本号为第二版,因为第一版作废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4-5-16 14: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你公司是第三方检测机构还是你们是购买方要使用,要是第三方没什么问题,要是后者则由你们公司质量部出具oos调查按程序调查好再进行体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4-5-20 08: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配方颗粒 发表于 2024-5-16 14:48
看你公司是第三方检测机构还是你们是购买方要使用,要是第三方没什么问题,要是后者则由你们公司质量部出具 ...

我们是自己使用的,不过还是研发阶段,走OOS调查好一些,
有记录这样好说明。谢谢老师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4-7-26 10:03:10 | 显示全部楼层
doujfk 发表于 2023-11-28 09:17
有OOS,但文件适用范围中无药材水分这一项,再次烘干药材均有记录,我的疑惑就是就是批号可以重新拟一个 ...

这个问题不是特别好解决,取样后快速水分测定仪测定一下,合格再继续检验其他项目,省钱省力,水分不合格,晒干或者烘干后再取样检测

点评

这是个好办法,大概知道水分结果。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4-7-26 13:5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4-7-26 13:5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浮生若梦u0r 发表于 2024-7-26 10:03
这个问题不是特别好解决,取样后快速水分测定仪测定一下,合格再继续检验其他项目,省钱省力,水分不合格 ...

这是个好办法,大概知道水分结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4-7-26 14:58: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啥检测两次?两次结果不一样?是SOP是否有问题,还是检查问题。严格按SOP操作,才对,

点评

两次结果不一致,第二次结果是由于重新处理(烘干)后的结果。重新处理有记录可以证明,问题是第二次出的检测报告的药材批号,还是原来的药材批号是否合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4-7-29 08:3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4-7-29 08:38:52 | 显示全部楼层
YXSHIII912 发表于 2024-7-26 14:58
为啥检测两次?两次结果不一样?是SOP是否有问题,还是检查问题。严格按SOP操作,才对,

两次结果不一致,第二次结果是由于重新处理(烘干)后的结果。重新处理有记录可以证明,问题是第二次出的检测报告的药材批号,还是原来的药材批号是否合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1-20 19:15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