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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45条,药品检查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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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8 07: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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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蒲公英 于 2024-2-18 07:12 编辑

作者:老药监人   来源:HBMPA
湖北省药品检查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全省药品检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活动,不断加强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和新修订的《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药品检查合作计划(PIC/S)要求及我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本实施办法所称药品检查机构是指涉及药品GMP合规性监管工作各环节的所有省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技术支持机构的总称。
本实施办法所称药品GMP合规性监管工作是指药品GMP检查流程、药品国际供应链涉及的药品GSP检查流程、支持药品生产经营监管要求的基础设施设备和检查员队伍、GMP和GSP标准、检查与稽查执法、检验监测资源和程序,稽查、检验和监测标准,药品质量管理风险双向预警和应急管理系统、监督检查计划、绩效评估和风险分析能力以及质量管理系统等活动总称。

本实施办法有关药品检查类别或检查方式涉及的名词术语由相关检查管理规程进行定义和描述。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按检查产品分:生物制品、化学药制剂、中药制剂、中药饮片及中药材、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医用气体、临床试验用药品等。原料药(包括出口的医药中间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按检查场地分:本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MAH)自有生产场地或委托生产场地、药品生产企业等。出口药品生产企业(包括未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医药中间体生产企业)、委托检验机构、临床试验药品生产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按是否进行GMP符合性检查分:
1.涉及GMP符合性检查范围:药品注册批准前基于风险发启的GMP符合性检查、需要进行GMP符合性检查的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及其他检查,例如:基于风险发启的原料药(中药提取物)、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延伸检查、GMP符合性检查或疫苗巡查发启的跟踪检查等。
2.日常监督检查:省局各分局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的法规合规性检查,包括简略GMP符合性检查,不需要发启GMP符合性检查的专项检查、疫苗派驻检查、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检查、药物警戒检查、生物制品批签发现场核查,以及非现场检查和书面审核等。

第四条【基本要求】本实施办法仅规定药品检查职责分工、计划管理、检查实施、检查与稽查检验和监测衔接管理、延伸检查协调管理,以及检查结果处置等一般管理要求。具体要求按照检查管理规程(即SMP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检查标准执行原则】药品检查是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相关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的行为。其中,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
(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等情况;
(二)药品生产活动是否与药品品种档案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三)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执行情况;
(四)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及委托协议;
(五)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实施情况;
(六)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情况。

第六条【检查标准具体要求】在有关PIC/S GMP标准未完全对标过渡期,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等情况规定如下:
(一)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应当按照我国现行GMP规范及其相关附录执行。如有与PIC/S GMP 标准不一致的,且存在缺陷项的在检查报告建议项中进行描述;
(二)药物警戒检查实施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除非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方案有特别要求时,药物警戒检查一般采用日常监督检查方式进行;
(三)药品许可检查(包括MAH A 证、MAH B证和受托生产企业C证)除按照现行GMP规范及其相关附录外,应当执行省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质量管理规范指南》及检查标准;
(四)出口药品(包括制剂、原料药、医药中间体等,以下简称出口药品)、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药品检验第三方实验室以及临床试验用药品生产质量检查,将按照国家药监局和省局制定的相关检查标准、指南和规定执行。
第二章检查职责

第七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质量体系管理办公室(加入PIC/S实施工作办公室兼)承担以下药品检查管理职责:
(一)在药品监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下,建立完善药品检查技术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并组织制定相关质量手册;
(二)保证药品GMP合规性监管工作顺利开展所必须配置的检查资源,并与其所有要素相匹配;
(三)制定药品GMP合规性监管工作绩效评估指标(KPI),并定期进行药品检查工作绩效评估;
(四)建立药品监管与检查内审员队伍,并定期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和年度质量管理评审;
(五)配合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组织开展的药品检查技术机构评估。

第八条【药品生产监管处】省局药品生产监管处除承担省局委托的药品检查管理职责外,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药品检查管理政策、药品生产许可管理政策及程序文件,并确认或解聘药品检查员(生产环节)资格;
(二)负责制定药品生产环节年度检查计划;
(三)组织开展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包括延续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或其他检查需要发起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并核发药品GMP符合性或不符合证明文件;
(四)除许可检查外,负责组织对检查结果进行合规判定,对可能存在的药品质量安全风险进行研判,基于风险采取行政处理措施;如检查过程中或检查结果证据显示涉嫌违法违规,启动检查与稽查衔接程序,移交省局稽查执法处立案查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五)会同省局药品检查技术支持机构(以下简称“药品检查技术机构”)制定药品检查员(生产环节)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组织协调跨省级行政区延伸检查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推进药品检查大数据管理平台建设。

第九条【药品检查技术机构】药品检查技术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按照本省药品检查技术机构质量手册,建立完善检查技术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并制定质量手册及相关标准操作程序;
(二)负责首次许可检查、基于风险发起变更许可、延续许可检查;
(三)承担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包括药品生产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及延伸检查等;
(四)对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报告及企业整改报告进行综合评定,并出具《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
(五)负责药品检查员(生产环节)分级培训、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估,并防止利益冲突;
(六)负责建立并动态管理药品检查员库和检查报告数据库。
(七)负责起草或参与国家药监局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药品GMP检查指南制定,组织或参与药品制造行业指南制定。

第十条【相关处室】省局相关处室药品检查工作职责:
(一)行政审批处负责发起首次许可检查;会同注册管理处基于风险发起药品注册核查、药品上市后变更而启动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会同药品生产监管处基于风险发起生产许可变更而启动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并根据《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进行药品生产许可事项合规判定。
(二)稽查执法处负责建立与药品检查过程中相关抽验管理规程,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投诉举报、案件线索核查、案件协查、调查以及监督抽查检验抽样等相关的现场检查,并将药品稽查发现的风险信息作为药品质量安全双向预警报告体系一部分;负责药品检查稽查衔接涉嫌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并建立相关管理规程。
(三)药品经营监管处负责药品批发企业GSP符合性检查,会同药品生产监管处对出口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药品供应链GSP符合性检查,并作为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报告一部分。
(四)人事科教处依职责负责药品GMP合规性检查相关机构职责分工,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实行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会同药品检查相关机构制定不同层级药品检查员的岗位职责标准以及综合素质、检查能力要求,确立严格的岗位准入和任职条件;会同药品检查相关机构负责药品检查员资格认定、层级评定及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审核批准等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负责药品检查员检查权力及法律权限授予,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置合规性审查及有异议的结果处置申诉处理。

第十一条【相关技术支持机构】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负责建立药品检验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手册,并将药品检验发现的风险信息作为药品质量安全双向预警报告体系一部分;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建立完善药物警戒监测体系,将药品监测发现的风险信号按照省局《药品质量风险管理指南》作为制定药品检查计划依据之一,并通过《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撰写指南》、药物警戒检查等监管工具实现检查与监测衔接。

第十二条【省局派出机构】省局各分局负责本区域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出口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药品生产注销许可检查和不要需要发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专项检查工作;基于日常监管、药物警戒检查等其他检查历史数据,确定延续许可需要发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企业清单。

第三章 检查管理

第十三条【检查分类】根据检查性质和目的,药品检查分为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其中其他检查是除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外的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延伸检查、联合检查、疫苗巡查与派驻检查、出口药品检查以及监督抽检或生物制品批签发抽样前的检查等。
省局应当根据检查不同类别建立各类检查管理规程(即SMP文件),省局药品检查技术机构配套制定相关标准操作程序(即SOP文件)。

第十四条【许可检查】许可检查根据其全生命周期分为首次许可检查、变更许可检查、延续许可检查和注销许可检查。
除首次许可发起现场检查外,其他许可检查基于风险发起现场检查,或采取非现场检查、书面审核等检查方式。有关规定由省局另行制定《药品生产活动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常规检查】常规检查应当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是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标准情况开展的检查。
常规检查应当对被检查的生产场地及药品GMP规范及其附录涉及的质量管理系统、设施设备系统、生产和包装系统、质量控制系统和物料管理系统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六条【日常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是依据药品GMP规范及其附录开展的简略检查,除质量管理系统必须检查外,每次检查基于风险检查1至2两个其他系统。发现风险信号视情报告省局发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并采取有因检查方式。

第十七条【有因检查】有因检查根据是否事先告知分为预先通知的有因检查和不通知的有因检查(即为飞行检查)。有因检查应当按照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方式进行,重点对可能存在的具体问题或者投诉举报等开展针对性检查。

第十八条【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是针对特定问题或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集中开展的监督检查。基于风险可以对某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发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第十九条【延伸检查】在实施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时,根据生产场地和产品固有风险,对与制剂关联的原料(中药提取物、医药中间体)、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生产场地开展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第二十条【联合检查】药品委托生产或生产场地跨省级行政区时,根据属地监管原则,省局会同其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联合检查一般应列入年度检查计划,并共享检查历史数据和检查计划,基于检查信赖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或书面审核方式。

第二十一条【派驻检查】疫苗生产企业派驻检查是建立和实施双向预警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省局制定《疫苗生产企业派驻检查实施细则》并明确派驻检查员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检查计划】药品生产监管处应当根据《基于风险的药品检查计划制定规程》制定年度药品检查计划。药品检查技术机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药品质量风险管理指南》提供相关检查、稽查、检验、监测数据,以确定生产场地和产品检查计划。

第二十三条【检查计划】药品生产监管处应当建立年度药品检查计划档案,并使用电子数据与药品检查技术机构相关部门共享。年度药品检查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常规检查(包括出口生产企业、委托检验第三方实验室、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场地)计划;
(二)发启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变更许可检查、延续许可检查、预先通知的有因检查,以及延伸检查和联合检查计划;
(三)专项检查方案、飞行检查方案以及疫苗派驻检查方案;
(四)其他依申请或基于风险发启的检查统计数据和日常监督检查方案。

第二十四条【数据管理】省局及检查技术机构应当建立药品检查管理及检查员管理模块化大数据平台,实现与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本省药品检查技术机构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以保证药品检查协调和良好沟通。

第二十五条【检查准备】实施检查前至少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授权或配合公安部门保证药品检查员进入相关生产场地(包括医药产品出口生产场地、疑似非法生产操作的私人住宅)进行现场检查的权力。
(二)获取被检查单位最新药品生产场地主文件(即SMF)。省局负责制定药品生产场地主文件(包括血浆采集场地)编制指南。
(三)药品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药品检查员应当事先说明并签订利益冲突情况声明或承诺。根据检查产品和问题的复杂性,可以聘用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专家库由省局药品检查技术机构建立、维护和管理。
(四)根据被检查生产场地GMP合规历史、重要活动、剂型或产品种类等风险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并向被检查单位发送检查通知(依申请检查或飞行检查等除外)。

第二十六条【证据规则】检查证据是检查事实客观反映,是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原则和检查质量控制重要保证。相关证据材料及证据链的作用至少包括:
(一)是药品检查报告支持文件,以分析可能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
(二)是检查缺陷分级及《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主要依据。
(三)是判定是否涉嫌违法行为,并实现检查与稽查衔接的主要依据。
(四)是依法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风险控制措施判定依据。
《药品检查证据规则》由省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报告管理】省局制定《药品检查报告撰写指南》,药品检查报告格式与一般要求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要求执行,必要时,制定原料药、有因检查、特殊剂型等检查报告要求。
检查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将检查报告等资料报送派出检查单位。派出检查单位应当在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现场检查报告,完成药品检查报告简略版并连同检查缺陷反馈给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八条【合规管理】药品检查技术机构应当建立药品检查综合评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至少包括药品法规、高级检查员及外聘技术专家等。药品生产监管处或行政审批处召开合规会议,对药品检查技术机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整改报告、《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依法作为GMP符合或不符合证明、风险控制措施或行政许可决定。
《药品检查综合评定管理规程》由省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结果评定】现场检查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评定、不符合要求。如现场检查结论审核后为待整改后评定的,药品检查技术机构应当自收到被检查单位整改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综合评定结论,出具《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
整改期间,药品检查技术机构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书面审核等跟踪检查方式核实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

第三十条【结果处置】药品检查结果处置由合规会议研究决定。
(一)符合或不符合GMP规范,由省局发布药品GMP符合或不符合证明文件,并依规、科学进行信息公开。
(二)不符合GMP规范如需要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由省局依据风险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改正、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等行政处理措施。
《药品生产行政处理措施管理规定》由省局另行制定。
(三)检查中发现或合规会议判定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药品检查技术机构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药品检查与稽查衔接管理。

第三十一条【申诉救济】对检查缺陷有异议的,被检查单位在收到检查报告及检查缺陷书面文件,三日内可以向药品检查技术机构提出申辩理由。对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等行政处理措施,由省局发出事先告知书面文件,被检查单位三日内可以向药品生产监管处提出书面申辩理由,必要时再行召开合规会议。

第三十二条【检查员管理】药品检查员是影响药品GMP合规检查关键因素。省局制定《药品检查员(生产)管理办法》及管理规程,规定药品检查员分级分类及资格确认、岗位职责、培训管理、行为规范及利益冲突管理、检查纪律与廉政要求、绩效评估等内容。
药品检查技术机构制定《药品检查员手册》,使检查员熟悉检查准备、行程差旅及费用、检查程序、检查报告及检查依据和标准等要求。

第四章 检查衔接

第三十三条【检查衔接一】省局应当不断改进药品检查体系,完善大数据管理平台,以保证药品检查、检验、稽查、监测等内部有效衔接;同时,在国家药品监管体系和检查体系下,建立省际药品检查沟通、协调机制,以保证检查标准、检查结果处置等外部有效衔接。

第三十四条【检查衔接二】省局药品检查技术机构应当在国家药品检查技术机构指导下,保证药品检查管理体系统一性和检查结果一致性。
第三十五条【检查衔接三】省局应当建立药品检查与稽查、药品检查与检验等衔接规程,药品检查技术机构各部门应当建立与被检查单位双向预警管理制度及指南。

第三十六条【检查衔接四】药品检查或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派出检查的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相关检查和稽查衔接管理规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检查衔接五】检查过程中需要进行药品抽样的,应当立即组织监督抽检。检查员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抽检管理办法》及省局制定的程序文件,实施检查和检验衔接。待检样品及有关资料等由被检查单位寄送至相关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或者进行补充检验方法和项目研究。

第三十八条【检查衔接六】省局应当根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原辅包关联审批数据及检查协同管理需要,建立省际药品检查信息沟通与交换机制,并实现检查信赖。第三十九条【检查衔接七】涉及药品进口境外生产场地检查,省局应当支持和参与国家药品检查技术机构境外药品生产检查工作,以不断提升本省国家药品检查员参与药品国际检查能力。
第五章附  则

第四十条【符合性检查】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是在药品注册批准前和药品上市后,依申请或基于风险发启的合规性监督检查。省局根据国家药监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规定,另行制定《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医院制剂检查】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检查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省局参照PIC/S《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质量规范指南》制定相关检查标准。

第四十二条【其他检查】疫苗生产企业派驻检查、药物警戒检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另行制定管理规程。境内药品经营活动和使用质量检查,按照省局药品经营活动检查体系文件执行。

第四十三条【支持文件清单】 执行本实施办法有关标准管理规程药品检查体系文件清单由省局根据PIC/S实施情况定期更新或修订。相关药品检查支持性文件及指南由省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质量管理体系支持】省局应当根据PIC/S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不断改进药品监管机构、药品检查技术机构和技术支持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手册》,并定期进行质量管理评审。
第四十五条【实施及变更】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试行。试行期两年。如试行期间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检查管理新的要求从其规定,或因PIC/S检查协同管理需要视情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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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8 08:03: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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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8 08:36: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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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8 09:39: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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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8 13:05: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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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2-18 13:24:02 | 显示全部楼层
wellyayang 发表于 2024-2-18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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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2-18 18: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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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9 09:43: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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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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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2-20 08:38: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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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0 11:46: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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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0 15:24: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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