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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3.8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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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9 09: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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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佬,现有一款产品A需进行变更注册为A1,由于产品性能指标发生了改变,根据“有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及申报产品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所述产品等同性论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从基本原理、结构组成、性能、安全性、适用范围等方面,证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提交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  可以将A作为A1的对照产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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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24-11-19 10: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当产品性能指标发生变更时,需从基本原理、结构组成、性能、安全性和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详细对比,以证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若A产品与A1的变更仅涉及性能指标且不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则可以将A作为A1的对照产品。但建议进一步咨询相关法规或专业机构以确保合规性。

【鼠鼠还在学习中,内容仅供参考(药搭GMP软件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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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2 16:4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机智鼠 发表于 2024-11-19 10:12
根据《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当产品性能指标发生变更时, ...

那产品在现在市面上存在的设备技术上添加了软件,还能作为对照产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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