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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从业人体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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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12-16 12: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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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从业人体检项目都有啊些项?关于乙肝三系项用不用检?请大家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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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12-16 12: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会传染的疾病都要检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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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2-12-16 12: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未见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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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12-16 12:5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安函[2012]140号  
2012年04月11日 发布  

Y.<&phv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0d?N#D  
  你局《关于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请示》(粤食药监法〔2012〕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uy2qO4Yw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并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还规定:对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目的是为了防止药品在生产过程中人为产生污染和交叉污染。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与患有传染病属不同范围,其健康检查指标和传染病检查范围均遵守卫生部的要求,国家局并未制定其他特殊要求。 Nd"R32t  
,3zF_y(*Y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aC&ZV}8of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点评

发布时论坛引起了好一阵子争执,至今还是不大明白,如何做才是最好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16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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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12-16 14: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明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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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12-16 15:38: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做乙肝五项,但查肝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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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12-16 17:05: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君 发表于 2012-12-16 12:59
关于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安函[2012]140号  
2012年04月11日 发布  

发布时论坛引起了好一阵子争执,至今还是不大明白,如何做才是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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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2-12-16 18: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六楼说得对,关于体检,浙江省局曾下过文的!你去省局网上查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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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4-12 23:52:42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目的是为了防止药品在生产过程中人为产生污染和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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