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2520|回复: 7
收起左侧

[生产运营] 灯器具管理规程(征集意见稿)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13-3-10 14:4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目的:建立灯器具管理规程,使达到管理的规范化。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灯器具的使用管理。
职责:生产部、质量保证部负责对本管理规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各生产车间操作人员、管理人员负责执行实施本管理规程。
内容:
1  照明灯具的要求:生产区应当有适度的照明,目视操作区域的照明应当满足操作的要求。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不低于300LUX,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
2  紫外灯的使用及更换要求
2.1  每天上班前30分钟、物料需要净化处理或中午停产时为紫外灯照射时间。
2.2  紫外灯管的清洁,应用丝光毛巾蘸取75%乙醇擦拭其灯管,不得用手直接接触灯管表面。
2.3  使用紫外灯应填写“紫外灯的使用记录(SMP·SC-GL-010-01)”并由使用者签名,累积使用超过2000小时(或依据厂家说明书时间为准)后应该更换。
2.4  紫外灯照射时,工作人员应退离照射现场。
2.5  操作人员进入照射区时,应关闭紫外灯。
2.6  紫外灯灭菌只能作辅助性灭菌工具。
2.7  每次紫外灯开启前与关闭后应及时记录。
3  澄明度测试仪的更换要求
    澄明度测试仪在每次使用前操作者检光照强度,调整到使用要求:无色液体1000-1500LUX,有色液体2000-3000LUX。对光照强度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更换灯管。
4  车间应急灯具的更换
    车间应急灯具是保证操作间(区)发生突发停电时,临时启用的照明灯具,应定期对应急灯的照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更换维修,保证生产安全。
5  注意事项
5.1  灯器具的更换、拆卸应由电工进行更换作业,并在测试达到要求后,方可使用。
5.2  灯器具更换后,灯器具与洁净区顶棚的连接处应密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3-10 15: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灯具管理SOP,做得比较细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3-10 15: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很详细!学习了!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3-10 15:5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比较好  我们没有制定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3-10 16: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在完善一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3-3-10 18:35:41 | 显示全部楼层
godme 发表于 2013-3-10 16:00
希望在完善一下

恩 继续努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3-10 21:2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我还是第一次看见灯具管理规程,长见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3-3-11 08: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航行 发表于 2013-3-10 21:27
楼主我还是第一次看见灯具管理规程,长见识

做我所写,写我所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4-11-24 11:08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