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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仍由很大一部分厂家的设备和工艺水平还达不到收率达到很高的程度,尤其是中药固体制剂的,在颗粒制造这一环节,合格颗粒收率我们只有80%左右。剩下的粒度不合格销毁也不现实(除了老板慷慨发话直接销毁或根本就存在这方面问题的厂家如做粉针的等),只能另想办法,我想制定新版GMP有关条款的专家肯定也知晓,应该是有办法解决的。我提出一个我对返工和回收的理解和实际操作办法,鉴于本人对质量和GMP的理解水平,如有不妥的地方,请大家指正。 一、针对新版GMP关于返工、回收和重新加工的几点理解 1、回收定义中关键词的理解:相应质量要求的产品 “相应质量要求”的“相应”二字应该重视并研究下,应该不是指符合我们正常所理解的符合我们产品中控和出厂放行所依据的质量要求。这个“相应质量”要求我们根据自己的产品实际情况来定,如含量、有关物质、鉴别等一类的项目肯定要符合产品的内控标准的,但一些物理性质方面的质量项目如粒度可以通过返工来达到,当然在返工时还要通过研究来确定有关物质、含量等关键质量项目的变化。 回收的对象有些认为就是指成品,我觉的应该是附则第312条第四项产品定义中所指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作为法律文件来说,同样的名词的含义不会前后矛盾。 2、关于尾料加入量的理解 我个人觉得尾料加入的量应该从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研究角度来讨论更妥当,如片剂压片的不合格素片经粉碎后再制粒时,其中的某些物料如粘合剂、崩解剂在经过第一次制软材润湿后,当第二次再制软材、烘干后,它的性能已经降低了,可能影响后面压片的质量,也有可能在过程中产品的有关物质、含量等内在质量发生了一定变化,这些都是我们要通过工艺研究和质量研究来确定某个特定的产品的尾料加还是不加,要加的话能够加多少是安全的。 二、对返工、回收的执行思路 1、对加入过尾料产品的重点留样批次进行统计分析,对尾料加入的量、产品的质量稳定性研究数据、留样时间进行全面统计分析,从已有的实际数据中作出尾料加入的安全性评价和总结出尾料加入量的范围。 2、制定各品种在某些固定工序产生的尾料处理细节,在工艺规程中详细规定,设计好批记录,确保两者相符。一段时间内的各批余料在下一批加入,最后一批的余料销毁。时间定多长,要看具体的产品的有效期和销售商的进货周期了,得和领导沟通了。 3、对需要加入尾料的产品开展3批的工艺验证,并与不加尾料的产品批号的质量进行对比,对加入尾料的三批产品进行质量稳定性研究。一方面因为重点留样不是连续的批号,比较系统的研究下比较放心,另一方面也为了接受药监部门检查时有比较强的说服力。 4、每年对固定尾料处理的批次中抽出1-2批进行重点留样考察,定期分析评估。特殊情况的返工或回收要每批进行稳定性考察,如水分不合格导致的返工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