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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具备中药提取能力将停止生产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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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4-8-4 16:5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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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华佗 于 2014-8-4 16:58 编辑

企业不具备中药提取能力将停止生产

网络来源: 新浪财经-产经




中药 提取监管细则出台,委托加工被叫停

关于 中药 提取及提取物监管的规定细则在经过近8个月的征求意见之后终于正式发布。该管理规定的重点集中在三点:即生产中成药的企业必须要有自己的提取车间及相应的生产能力;取消委托加工;备案提取物的生产企业,不再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中药 提取物不再按批准文号管理。

国家食药监总局表示, 中药 提取和提取物是保证 中药 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前提和物质基础,由于 中药 提取或外购 中药 提取物环节存在的问题给 中药 的质量安全带来隐患,自2016年1月1日起,凡不具备 中药 提取能力的中成药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相应品种的生产。同时,对于不属于备案管理的 中药 提取物,规定必须自行提取。

深圳一家药企内部人士称,由于委托加工是行业内的普遍现象,取消委托加工对行业的影响较大。“现在国家总局已停止 中药 提取委托加工的审批,已经批准的委托加工,给了个缓冲期,延续至2015年底。除公司(集团)内部,委托加工彻底取消,对于产品质量控制以及监管都具有比较大的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正式的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了 中药 提取物将不再按批准文号管理(按新药批准的 中药 有效成份和有效部位除外)。据了解,一直以来,部分药企因为没有 中药提取物的生产批准文号而不能生产,拥有文号的,有的产量小,有的不生产。这也造成委托加工成为行业普遍现象。放开批准文号管理,既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自行提取,又能缓解叫停委托加工之后带来的冲击。


国家局文件链接:http://www.sda.gov.cn/WS01/CL0844/1037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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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8-4 16:59:38 | 显示全部楼层
@yuansoul 与集团内部具有控股关系的药品生产企业共用前处理和提取车间的,该车间应归属于集团公司内部一个药品生产企业,并应报经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跨省(区、市)设立共用车间的,须经双方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该集团应加强统一管理,明确双方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措施,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共用提取车间的中成药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提取车间的归属企业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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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4-8-4 16:5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卖设备和合并

点评

进行生产和使用备案也不错,以前是自己生产不知道合不合法,想自己生产没依据,现在好了,可以自己备案生产了,解决了部分有批文的不生产或垄断,搞的部分品种买不到合法原料的情况!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8-4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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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8-4 17:0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先买有批文的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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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楼主| 发表于 2014-8-4 17: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无为 发表于 2014-8-4 16:59
卖设备和合并

进行生产和使用备案也不错,以前是自己生产不知道合不合法,想自己生产没依据,现在好了,可以自己备案生产了,解决了部分有批文的不生产或垄断,搞的部分品种买不到合法原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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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8-4 17: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又要卖提取设备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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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8-5 11: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兼并又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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