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3112|回复: 12
收起左侧

玻璃仪器校验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5-19 10: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滴定管、容量瓶、移液管、吸量管这些计量器具的校验周期是什么?一年校验一次可以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5-5-19 10: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JJG 196-2006《常用玻璃量器检定规程》7.5条款,“玻璃量器的检定周期为3年,其中无塞滴定管为1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5-19 10: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meiya 发表于 2015-5-19 10:12
按照JJG 196-2006《常用玻璃量器检定规程》7.5条款,“玻璃量器的检定周期为3年,其中无塞滴定管为1年。”

我们是这么做的,可是药监局说时间太长了

点评

这东西校准完了还能有大的变换吗?能用三年估计也剩不了几个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5-19 13:0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5-5-19 10:2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涅磐心殇 发表于 2015-5-19 10:23
我们是这么做的,可是药监局说时间太长了

药监局建议多长时间校验?依据是什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大师
发表于 2015-5-19 10:3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涅磐心殇 发表于 2015-5-19 10:23
我们是这么做的,可是药监局说时间太长了

都是这么定的,没人提异议。每日使用时有个日常检查,有破损及时更换就是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5-19 10:4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幻影 发表于 2015-5-19 10:36
都是这么定的,没人提异议。每日使用时有个日常检查,有破损及时更换就是了。

那还需要做   玻璃仪器校验管理规程  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5-19 10:4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涅磐心殇 发表于 2015-5-19 10:40
那还需要做   玻璃仪器校验管理规程  吗?

做一个玻璃仪器的管理规程,包括校验,更换,破损处理,清洗等等。然后再做一个校验管理台账,里面包括校验日期,编号,更换等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5-5-19 13: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涅磐心殇 发表于 2015-5-19 10:23
我们是这么做的,可是药监局说时间太长了

这东西校准完了还能有大的变换吗?能用三年估计也剩不了几个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5-19 13: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一个校验管理规程就可以,规定计量器具的校验的内容、周期等。
你们应该是没有内部校验吧,不需要做玻璃仪器校验管理规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5-20 08:5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JJG 196-2006《常用玻璃量器检定规程》7.5条款,“玻璃量器的检定周期为3年,其中无塞滴定管为1年。”
做一个玻璃仪器的管理规程,包括校验,更换,破损处理,清洗等等。然后再做一个校验管理台账,里面包括校验日期,编号,更换等等

虽然国内每次GMP检查的检察官都提到企业没有玻璃仪器校验的资质,但一般企业还是这么做的,
因为玻璃仪器用量大,送计量所校验,不过是几个,根本不够用。一般还是企业进行校验,校验合格后使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5-20 11:2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每年校,工作量相当大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5-20 11:33:41 | 显示全部楼层
ginnyran 发表于 2015-5-20 08:59
按照JJG 196-2006《常用玻璃量器检定规程》7.5条款,“玻璃量器的检定周期为3年,其中无塞滴定管为1年。”
...

请教一下,如果是车间粗用的玻璃仪器,也需要校验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5-20 13: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不同的要求选择不同精密度的玻璃仪器。
如果你仅用作容器,校验不校验没有什么影响。
但如果你所用的玻璃仪器体现了体积。 个人认为还是需要校验的。如果精度要求不高,只是说你校验的标准可以低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2-6 07:51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