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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先看处方和制法:
【处方】
川芎 240g 甘草 20g 柏子仁(霜) 80g
鹿茸 3g 白芍(酒炒) 80g 熟地黄 240g
茯苓 80g 当归 80g 肉苁蓉(制) 40g
红参 10g
【制法】以上十味,红参、鹿茸、白芍、当归共粉碎成细粉;其余川芎等六味加水煎
煮二次,每次2小时,合并煎液,滤过,滤液浓缩成稠膏,加入上述细粉及适量辅料,
混匀,70℃烘干,粉碎成细粉,制粒,干燥,压制成1000片,包糖衣,即得。
再看药典规定:
《中国药典》2010版一部,凡例“制剂处方中规定的药量,系指正文(制法)项规定的切碎、破碎或粉碎后的药量。”
问题:处方中“红参、鹿茸、白芍、当归”四味药材的处方量是指粉碎前药材重,还是指粉碎后药粉重?
如果按照药典的理解,应该是指粉碎后的药粉重,但问题是【制法】中要求这四味药材共同粉碎,那共同粉碎后怎么知道每味药粉的重量是否符合处方要求?批记录上该怎么记,写粉碎后的总重量可以吗(共计173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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