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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检查期间延误提供资料
背景
FDA在浙江海正药业的警告信中描述如下:
"我们注意到,在检查期间我们索取了一些记录,你们不能及时提供。在检查期间,一名化验员从一台HPLC仪器控制电脑中拨出一个U盘。当我们要求提供这个U盘时,该化验员带着U盘离开了房间。在约15分钟之后,管理人员提供给我们调查人员一个U盘,他们说这就是当时被化验员带走的U盘。我们无法知道管理人员所提供的U盘是否正是该名化验员所拨出的U盘。
当企业主、操作员或代理延误、否定、限制或拒绝检查时,根据美国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第501(j)部分规定,其药品将被作为假药处理。我们建议你们核对FDA行业指南“被认为是延误、抵制、限制或拒绝药品检查的情形”。
2014年10月FDA发布了《延误、抵制、限制或拒绝药品检查的情况》指南终稿。
2014年4月FDA发布了《联邦食品,药品的704和化妆品法案》行业指南
讨论
FDA在警告信中写下 “在检查期间我们索取了一些记录,你们不能及时提供” 。
《延误、抵制、限制或拒绝药品检查的情况》指南中并未定义“及时的”术语,但 FD&C法案第704条款授予的检查权限延伸至“达到检查目的所需的合理范围内”。FD&C法案第704条款授权FDA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范围内,采用合适的方式开展检查。
FDA 的指南强调 “合理性”。指南中的许多例子针对 FDA 可能容忍的“合理性”要求作出解释。例如在所需的记录数量非常大,以至于需要一定的合理的时间来准备。FDA检查员要求将记录翻译成英文,并且没有现成翻译好的记录。这样无法迅速提供记录的情况不应该被认为是 “延误”。
在这个案例中, “约15分钟” 虽然是很短的时间, 应该不具有延误的情况。但企业没法解释 “当我们要求提供这个U盘时,该化验员带着U盘离开了房间” 的合理性。
综上所述, 企业就延迟提供记录给出合理解释时,还应确保延迟提供的时间在合理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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