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抄自《2010版GMP疑难问题解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组织编写,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的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 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问题11:生产管理人员有没有年龄上的限制? 答:没有具体规定,但要与其工作相适应。 点评:应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问题12:“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如何理解? 答:每项工作要有人去做,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的书面说明。 点评: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例如,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是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共同的职责,但是在审批文件中应明确生产管理负责人对文件中工艺、生产相关的内容负责,质量管理负责人对文件的法规符合性和审批流程负责。 问题13: GMP中“指定人员”“专人”这些人员应有资质,应有书面的规定,如何理解?可否在职责中规定其大概的内容?这样就可以了吗? 答:GMP中“指定人员”“专人”等人员应有资质的书面规定,包括有学历,经培训具有相关的法规、专业及崗位知识,有一定的经验。其承担的工作岗位也应有书面确定,并相对固定。 点评:常见的操作是将对不同岗位的任职资质及要求写入岗位说明书,在培训体系中针对不同岗位明确培训需求、培训计划以及培训周期,并需考核。 问题14:条款中多处提到“专人” 及“ 专职人员” ,两种表述的具体类别及要求是什么? 答:没有实质性区别。“专人” 及“专职人员” 并不要求不得做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