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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GMP法规及其指南] 系列6:2010版GMP疑难问题解答-第三章 机构于人员/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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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6-2 13: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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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抄自《2010版GMP疑难问题解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组织编写,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的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
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问题11:生产管理人员有没有年龄上的限制?
答:没有具体规定,但要与其工作相适应。
点评:应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问题12:“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如何理解?
答:每项工作要有人去做,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的书面说明。
点评: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例如,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是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共同的职责,但是在审批文件中应明确生产管理负责人对文件中工艺、生产相关的内容负责,质量管理负责人对文件的法规符合性和审批流程负责。
问题13:GMP中“指定人员”“专人”这些人员应有资质,应有书面的规定,如何理解?可否在职责中规定其大概的内容?这样就可以了吗?
答:GMP中“指定人员”“专人”等人员应有资质的书面规定,包括有学历,经培训具有相关的法规、专业及崗位知识,有一定的经验。其承担的工作岗位也应有书面确定,并相对固定。
点评:常见的操作是将对不同岗位的任职资质及要求写入岗位说明书,在培训体系中针对不同岗位明确培训需求、培训计划以及培训周期,并需考核。
问题14:条款中多处提到“专人” 及“ 专职人员” ,两种表述的具体类别及要求是什么?
答:没有实质性区别。“专人” 及“专职人员” 并不要求不得做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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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6-2 13: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回答的不够详细,应该更详细一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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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6-6-2 13: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zysx01234 发表于 2016-6-2 13:14
,感觉回答的不够详细,应该更详细一点啊

那就增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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