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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反思] 质量受权人是顶包垫背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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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1-13 16:0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质量受权人,有部分还搞不清楚是什么一个人,有点甚至写成“质量授权人”,故此发个投票看看。

  《国外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概述》
https://www.ouryao.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24167&fromuid=216647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2010版)
第二十五条 质量受权人
  (一)资质:
  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二)主要职责:
  1. 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
  2. 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
  3. 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照上述第2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












补充内容 (2016-11-14 09:12):
不能临时的“临时工”。

补充内容 (2016-11-16 10:03):
GSP认证将取消?
https://www.ouryao.com/forum.php? ... &fromuid=216647
中说到:
对企业法人和质量受权人(自然人)进行连带处罚措施,并建立黑名单和禁入制度。
单选投票, 共有 184 人参与投票

距结束还有: 29658 天11 小时48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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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1-13 16: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多说了,有经历的自己感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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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1-13 16:3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是典型的职业垫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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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6-11-13 17:4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就是专职顶包垫背人。拿着老板的工资,不可能有效地独立行使质量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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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3 21:52: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标题问的太明显了,大家心里明白就可以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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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11-13 22:4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心照不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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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1-14 08: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在行业内不需要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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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1-14 08:2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除非像外资企业老板聘请你为专职的执业经理人作为受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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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1-14 08:3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不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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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4 08:4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  不能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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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11-14 08:4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欧洲是因为MAH制度的原因
生产和持有人分开
所以持有人要有一个放行人
而中国在还没有MAH制度的情况下
搞出这么一个东西
就有点不仑不类了
反倒是在MAH试点制度中没有提到Q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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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4 08:4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拿人钱财与人消灾,可惜是拿着白菜的钱,背着卖白粉的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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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4 08:5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设立的初衷肯定不是这样的,主要看老板,有些老板是的确给了权力质量受权人,也的确起到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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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1-14 09: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现在大多企业的情况,这还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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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1-14 09:24: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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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1-14 09:3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
不过还是有很多人想干QP(特别是之前从没干过的)
毕竟6 7位数的年薪,对大多数人的吸引力,还是很大的。
要是有人聘我,我也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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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1-14 10:26:23 | 显示全部楼层
质量授权人是企业的法人,授权给代其行使质量管理最高权责的“质量受权人”。如果授职不授权或因职务等原因无法行使质量受权人的实权,这样的质量受权人就是实际顶罪的。不过授权人他也脱不了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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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1-14 12:32: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在行业内不需要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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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1-14 12:5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怜的质量受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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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4 14:4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心照不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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