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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 GMP 认证过程中有关具体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
[2004]108 号)1 第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对放行出厂的制剂产品必须按
药品标准项下的规定完成全部检验项目。除动物试验暂可委托检验
外,其余各检验项目不得委托其他单位进行。
2 药品生产企业在对进厂原辅料、包装材料的检验中,如遇使用频
次较少的大型检验仪器设备(如核磁、红外等),相应的检验项目可
以向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委托检验
此外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附件1中 药 饮 片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并有相应标准操作规程和使用记录;检验仪器应能满足实际生产品种要求,除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农药残留、黄曲霉毒素等特殊检验项目和使用频次较少的大型仪器外,原则上不允许委托检验。
GMP2010 第二百一十七条 企业通常不得进行委托检验,确需委托检验的,应当按照第十一章中委托检验部分的规定,委托外部实验室进行检验,但应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可以理解为能够委托检验
问 : 日常生产中,制剂成品的全检项目(除动物试验)是否一定不能委托检测?如果不行,那么原料药成品、中药成品能否委托检测? 到底哪些类型的药品的那些项目是可以委托检验的? 如果需要委托,是否都需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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