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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uiofer 于 2016-11-29 21:23 编辑
国家局最近可能是听取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从本月起,征求意见稿不再占用大家宝贵的周末时间发布,而是放在了每周一,周二。先为国家局这一体恤广大制药民工的做法点个赞。毕竟,虽然对于很多制药人来说,周末已经是奢侈,但是时不时来个炮仗,也是心灵无法承受之重。 闲话不说,国家局今天连续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选择等相关事宜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的指导意见的意见》,全部是针对一致性评价的。毫无疑问,做为近十年对医药行业影响最大的政策,一致性评价,现在到了一个关键的时刻了。前期,很多企业想做工作,又无从下手,不得不说,参比制剂的选择,是一个关键的问题,而这又是一致性评价的起点,这个问题解决的好不好,直接决定一致性评价工作的效果。此次征求意见稿,就是想解决前面的问题。 先看看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 一、参比制剂的选择和确定 (一)选择已在国内上市药品作为参比制剂,按以下顺序进行: 1.优先选择原研上市许可持有厂家原产地进口产品。 2.选择原研上市许可持有厂家其他产地进口产品,但该产品须在欧盟、美国、日本上市,并具有参比制剂地位。原研上市许可持有厂家和产地均发生变化的,需证明其为原研产品,且在欧盟、美国、日本上市,并具有参比制剂地位。 3.上述两项仍无法确定的,可以选择国际公认同种药物作为参比制剂。 第一条,无疑问。第二条,具备参比制剂的地位指什么?收录到橙皮书中还是什么?厂家和产地发生变化,需证明其为原研产品,这个证明如何做?很多企业的MA的信息并非是公开信息,企业如何获取?第三条,国际公认的标准是什么?谁销量大就认谁?还是说谁生产的历史悠久就认谁?对于这些,国家局还需要更明确的信息。
(二)选择未在国内上市的药品品种作为参比制剂,按以下顺序进行: 1.优先选择原研上市许可持有厂家原产地产品。若原研产品有其他产地,该产品须在欧盟、美国、日本上市,并具有参比制剂地位。 2.选择国际公认同种药物作为参比制剂。 和上面一样,企业很少有能力做到收集这些信息,而且这些信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特别是国际公认,如果我选择好了,但是国家局不认参比制剂的地位,那不是企业的工作全白做了。
(三)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 1.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原研国内地产化产品,同时在欧盟、美国或日本上市的,由原研企业提供确证资料,按照《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的指导意见》(正在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品种分类指导意见)中所述程序,证明原研国内地产化产品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经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后,可选择为参比制剂。 其实这条,我觉得和前面的1,有些矛盾。如果在国内既有进口的,又有原研在本地生产的产品,那么应该优先选择进口的,还是原研在本地的产品呢?还是说,两者都可以成为参比制剂?
2.原研国内地产化产品与原研产品处方工艺等均未发生改变的,由原研企业提供确证资料,按照品种分类指导意见中所述程序,证明原研国内地产化产品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经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后,可选择为参比制剂。 如果地产自证,不证明参比,那么是不是就需要和其他的再比,进行一致性评价?地产自证后,能否申请不做为参比?如果不做为参比,地产是否要进行一致性评价?和其他企业的地产参比比较? 3、原研国内地产化产品与原研产品处方工艺等有改变,其生产企业需证明地产化产品与原研产品质量与疗效一致后,按照品种分类指导意见中所述程序,证明原研国内地产化产品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经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后,可选择为参比制剂。 经专家委员会认定,可以做为参比制剂,那么从另外一个角度,是不是也是一致性评价的认定了。哈哈,其实做参比制剂不重要,一致性评价才重要。做参比制剂,是服务大众,视同一致性了,才是实实在在的东西。
4、原研国内地产化产品与原研产品处方工艺等有改变,其生产企业无法自证一致性的,需另外确定国外原研药品参比制剂。 其实这条,嗯嗯,家里两个孩子,一个像爹,一个像隔壁老王。现在家里要按人头发钱了,难道你会让我说,另外一个是隔壁老王家的么? 另外,地产品种既然已经批准了,为什么不能直接做为参比制剂,而一定要强调需要在欧美上市?是因为担心地产的品种降低了标准和疗效么?那么当初是如何批准的? 地产自证一致性,虽然确实对原研厂更有利,但是从科学性和现实的角度,估计也是无奈之选。不然的话,可能真的我们连参比制剂都无法选择出来。这个我觉得不能怪药监,历史欠账太多,积弊太深。人家原研毕竟是开创者,现在能够享受到政策的红利,也是对付出的尊重。一味的强调公平,最终的结果可能是最大的不公平。而且,我觉得现在既然已经是实质性的让原研厂家获利了,就不需要再遮遮掩掩的去弄一些条款了,直接原研地产的品种就可以做为参比制剂,可能反而是一个更合理的做法。否则,原研厂家反正是已经上市的品种,我拖着不去做地产一致性证明,有些产品的规格,本来就是中国特色的,也无法找到欧美上市的,国家无法认定参比制剂,也就意味着其他仿制药厂家无法通过一致性评价。原研厂家继续享受超国民待遇,这就和开始这项工作的本意矛盾了。
二、参比制剂的获得途径 (一)企业自主购买。药品生产企业是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主体,应自主购买参比制剂。需从国外购买的,应与一致性评价品种名单的品种规格核对后,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20号)的要求,采用一次性进口的方式进行。 (二)委托第三方购买。鼓励拥有进出口资质的第三方贸易公司提供参比制剂采购服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也可公开已获得的参比制剂相关信息,供企业参考。 好大的一笔生意,有门路的企业,这可是个发财的机会。 (三)协助企业购买。特殊品种、通过市场途径无法购买的品种,可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过政府间合作渠道与原研企业协商等方式,协助企业购买。 其实,这个真的可以有,我觉得,今后可能大多数企业获得参比制剂的方式,就是通过药监系统来做了。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其实现在已经不再单纯只是企业注册申报的行为了,而是一个国家行为了。单纯的依赖企业的力量,很多工作是无法开展的。在这里,真心希望国家局除了制订这些原则外,能够给企业提供一些实实在在的支持,例如:最后一条。大多数企业还是真心想支持一致性评价,这个利国利民的政策,但是,别让大家当无头苍蝇,乱哄哄,就是不知道该做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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