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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一:概述 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变更是指已获准上市的生物制品在生产、质控和使用条件等诸多方面发生涉及来源、方法、控制条件等方面的变化。 二:基本原则 明确主体责任:(一)主体责任:生物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生产企业是变更研究和研究结果自我评估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出了事就找第一负责人。 “需特别注意加强对研究结果的自我评估。”这条如何理解?我们所有的风险评估不是都是建立在已有数据的基础上进行评价嘛,研究结果的自我评估是什么意思? (二)目标及合规性:任何变更都应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基本出发点,在提高或至少不改变最初注册生物制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进行相关改进。这点没有变化,和老版本一致。“所有变更,不论是否对质量、安全性或疗效有影响,都需要进行验证并记录下来备查。”同志们准备好了没,所有变更!!! (三)可比性研究: 1、研究用样品的选择:应采用中试及以上商业化规模及商业化生产地的样品。一般选择变更后三批(老规矩),与变更前历史数据进行对比。如果想用上市前样品进行对比分析,请提供证据证明一致性。 2、可比性验收标准:“可比性的验收标准不等于质量标准”初看这句话,我还以为可比性的验收标准是要高于质量标准了,我想没有企业会干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不等于质量标准,基于变更前的生产工艺、质量分析及稳定性对比数据,甚至包括临床研究,验收标准可能在考察项目方面要比质量标准少或者多,根据评估而得,但是得证据充足。 3、稳定性研究:变更后样品稳定性试验应基于科学、风险管控,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批次,一般采用至少三批样品进行3~6个月加速试验和长期留样考察(加速试验可做到效力不合格为止),并与变更前规模生产样品稳定性历史数据进行比较。涉及变更至少3个批次,加速试验和长期留样考察相结合,不再只做长期或者加速了,而且报告中还要与变更前稳定性数据进行比较。并鼓励采用不同方法对关键项目进行检验,涉及变更的稳定性考察应进行全检,每年那么多变更,每次都需要进行全检,成本会不会太大? 4、桥接研究:通过变更前后评估证明可比性,则可无需进行非临床或临床研究。如无法证明,则需要。并列举了10种需要考虑进行非临床和/或临床桥接研究的变更。就血液制品而言“(2)改变已上市销售制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可能需要注意下。 (四)关联变更:产品某一项变更往往不是独立发生的,如生产地点变更可能同时伴随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的变更,处方中已有药用辅料变更可能伴随或引发药品质量标准的变更,或同时伴随药品包装材料的变更等。由于这些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影……但研究工作总体上应按照技术要求较高的变更类别进行。 但研究工作总体上应按照技术要求较高的变更类别进行。 这一条大家遇到比较多,比如厂址搬迁,生产规模扩大等,往往需要变化的点不止一个,原则明确指出按较大变更类别进行。 (五)设计空间:在经验证研究证实的设计空间范围内的正常操作不属于变更,超出设计空间外的活动则被视为变更,通常需要启动监管部门的批准后变更程序。工艺参数范围内的变更到底属不属于变更?大家的工艺验证参数不是全覆盖了工艺参数范围?可能嘛?难道以后验证范围外工艺变更都在这个范畴? (六)上市后变更研究方案:上市申请或通过上市后补充申请时,如需要变更,需将变更研究方案、验收标准及变更申报类别作为申报资料一部分提交药监。获得认可并达成共识后才能进行变更实施。沟通,从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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