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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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新建厂房,异地搬迁的几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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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5 16:5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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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个帖子中看见了关于厂房搬迁的问题,想到血液制品行业最近几年涉及新厂搬迁各大企业都有吧!然后联想的帖子中有人提出用技术转移,那么我就有以下几个疑问:
    1、新厂迁建,那生产设备、设施都是新的,设备的型号、能力也会有变化,在生产批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是按照上市产品变更指导原则还是技术转移执行呢?


    2、工艺验证如何做?各省新厂的血液制品工艺验证产品不知道是不是都不能上市销售啊?那问题来了,在原料血浆成本昂贵的前提下,是否还是要做到商业批量呢?做多少批?是一批?两批?还是连续三批?是所有品种都做?如免疫球蛋白,可否按注射途径选择大类呢?


    3、针对免疫球蛋白和凝血因子类产品可否使用原旧址生产的沉淀,在新厂只做纯化、精制到包装的后续部分呢?
   
    4、申报GMP认证时是否需要提供新厂生产的产品的稳定性数据呢?加速及长期稳定性数据呢?如果需要,那要提供好久的数据?3个月?6个月?


原帖 求教:厂房搬迁,生产地址发生变更,要做哪些方面的风险评估!
https://www.ouryao.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24054&fromuid=188229
(出处: 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补充内容 (2017-10-18 09:31):
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简化注册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
http://www.sfda.gov.cn/WS01/CL0050/178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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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9-25 17: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51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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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7-9-26 08:29: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按照上市产品变更指导原则来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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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9-26 08:3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说按照变更,相对还省时省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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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9-26 09: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变更生产地址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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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26 10: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理由是什么?

点评

我错了,我理解成股权变更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26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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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26 10: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范林 发表于 2017-9-26 08:29
不是按照上市产品变更指导原则来嘛?

我也觉得是啊?就不知道论坛有个版主为何说按技术转移?

点评

我看了,与生产场地变更没关系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26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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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26 10: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lttz 发表于 2017-9-26 09:06
按照变更生产地址做

具体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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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9-26 10: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错了,我理解成股权变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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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7-9-26 10:3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陈611 发表于 2017-9-26 10:20
我也觉得是啊?就不知道论坛有个版主为何说按技术转移?

我看了,与生产场地变更没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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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7-9-26 10:40:5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条:大家都比较关心,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说法;
第三条:这个操作有点难吧,具体要和当地药监沟通;
第四条:肯定是加速和长期都需要,加速至少提供3月,长期至少提供6月,见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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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9-29 09:2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异地建厂,新厂房新设备,企业名字不变化、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不变化、管理制度也基本不变化、供应商基本不变化、生产工艺不变化,不需要按技术转让的要求来做,就是做好厂房、设备设施验证的前提下,做好工艺验证即可,应该也不要求一定要完成加速试验才能申报GMP(就算从零开始的新建药厂也没这个要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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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9-29 09:36:53 | 显示全部楼层
1、问新厂所在地药监,这个是新的领导,要拜山头
2、为老厂所在地药监,这是老领导,要关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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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9-29 16:58: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走补充申请程序第20项:
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情形(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备案的进口药品补充申请事项:


19.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20.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
21.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上述第10 事项外)。
22.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23.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24.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25.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品说明书。
26.补充完善进口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27.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
28.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





申报资料要求:
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 + + *17 - *4 *4 *1 - -
*17.提供有关管理机构同意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
*4.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
*1.仅提供连续3 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商品名批准文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新药证书》、《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其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对于不同申请事项,应当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要求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4.修订的药品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
根据对注册事项的不同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学研究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原注册申
请相关资料,申报资料项目按照附件1~3 中相应的申报资料项目提供。


二、如果满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制度(MAH)试点方案中的地区和品种范围可以走申请MAH的途径:

总局关于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食药监药化管〔2017〕68号http://www.sda.gov.cn/WS01/CL1914/176274.html


第二条第2段:整合技术资源,促进专业化规模化生产。


  药品生产加工场地异地搬迁或者车间异地搬迁的,可以将药品批准文号留在原企业持有,生产管理、技术标准、产品质量与原生产企业一致,由新建的生产加工企业或者生产车间生产整体搬迁或者被兼并后整体搬迁,原企业成为持有人,由持有人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受理、技术审评、现场检查、样品检验等申请,并由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后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生物制品须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开展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试点品种的注册生产现场检查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合并开展。


两种途径的对比:

前者:程序、技术要求比较清晰,但可能更耗时。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 申请人应当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评估其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技术研究工作。
走补充申请路径,新建厂房可能需要先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再进行GMP认证(后续会取消,目前还没有),后续可能有注册现场检查,可能更耗时。

后者:程序、技术要求不明晰,但可能更省时。

根据68号文要求,试点品种的注册生产现场检查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合并开展。
其次,为加快推进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尽快获得试点经验,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层面都十分支持走MAH途径。


其他可能途径:技术转让途径


(1)CDE审评,国家局审批: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518号文:
第九条  情形之二 未取得《新药证书》的品种,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均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其中一方持有另一方50%以上股权或股份,或者双方均为同一药品生产企业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的;


第十五条 药品技术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将转让品种所有规格一次性转让给同一个受让方。


程序要求:
受让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技术转让的申报资料进行受理审查,组织对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现场检查,药品检验所应当对抽取的3批样品进行检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对申报药品技术转让的申报资料进行审评,作出技术审评意见,并依据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


(2)如果是非生物制品,还可以走技术转让38号文 省局审评中心审评,省局出审核意见,国家局审批: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药品技术转让:
(一)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或被兼并后整体搬迁的,原址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技术可转让至新址药品生产企业。
(二)兼并重组中药品生产企业一方持有另一方50%以上股权或股份的,或者双方均为同一企业控股50%以上股权或股份的药品生产企业,双方可进行药品技术转让。
(三)放弃全厂或部分剂型


但是,时间限已过!


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141231日前、其他类别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161231日前按上述要求提出药品品种转移注册申请,逾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药品技术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7〕29号 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已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复授权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停止按《通知》的程序和要求受理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申请。技术转让只能走51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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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9-29 22: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 第二类省局审批国家局备案 第20项 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

二、总局关于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食药监药化管〔2017〕68号文 第二条第2段

药品生产加工场地异地搬迁或者车间异地搬迁的,可以将药品批准文号留在原企业持有,生产管理、技术标准、产品质量与原生产企业一致,由新建的生产加工企业或者生产车间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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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9-30 08: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518号文是不是已经过时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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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9-30 09:5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工艺验证的样品可以上市(前提,GMP认证通过拿到证书,药检所检测合格可以上市的)GMP证书下来一般会很久,很多产品甚至都过有效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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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10-2 12: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稳妥的做法是按技术转移的技术要求做,省局按什么受理无所谓。我看国家局也是一团乱麻,这个法规漏洞现在还没补上,按技术转移,你后面几个问题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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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1 10: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flydengfeng 发表于 2017-9-29 16:58
一、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走补充申请程序第20项:
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谢谢你针对这个问题查找的相关规定。你所在的企业也有相同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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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1 10: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朗月 发表于 2017-9-30 08:08
518号文是不是已经过时效了?

有这么一说吗?有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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