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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附录1107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对于“皮肤给药制剂”及“其他局部给药制剂”微生物限度标准进行了规定,除【霉菌和酵母菌总数】限度标准不一致外(皮肤给药制剂10,其他局部给药制剂100),其他标准均一致。
弱弱插一句,均用于皮肤给药的制剂(中药提取物类),如云南白药气雾剂和红花贴膏,如何进行分类?
2015版药典对各涉及皮肤用药剂型有如下描述:
1. 软膏剂、乳膏剂基质应均匀、细腻,涂于皮肤或黏膜上应无刺激性
2. 糊剂:涂于皮肤或黏膜上应无刺激性。 3. 喷雾剂:用于肺部吸入或直接喷至腔道黏膜及皮肤等的制剂; 4. 气雾剂:用于肺部吸入或直接喷至腔道黏膜、皮肤等的制剂; 5. 凝胶剂:除另有规定外,凝胶剂限局部用于皮肤及体腔,如鼻腔、阴道和直肠; 6. 散剂(局部用):可供皮肤、口腔、咽喉、腔道等处应用; 7. 搽剂:供无破损皮肤揉擦用; 8. 涂剂:涂于皮肤或口腔与喉部黏膜的液体制剂; 9. 涂膜剂:一般用于无渗出液的损害性皮肤病; 10. 酊剂:外用 11. 贴剂:粘贴在皮肤上的可产生全身性或局部作用 12. 贴膏剂:供皮肤贴敷、可产生全身性或局部作用的 13. 洗剂:供清洗无破损皮肤或腔道用的液体制剂 14. 膏药:供皮肤贴敷的外用制剂 《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2019年版)对【局部给药途径】定义为:指非无菌药品口服给药途径以外的其他给药途径。那【皮肤给药】是否就被【局部给药】给涵盖,上述所列举14种剂型如涉及皮肤用药均按【皮肤给药制剂】限度来进行判定,能否直接类推【其他局部给药制剂】定义为:指非无菌药品口服给药、皮肤给药途径以外的其他给药制剂。(ps:因产品标准疑问,本帖内容暂时只涉及皮肤给药和其他局部给药制剂)
《中国药典》(2010年版)对【局部给药制剂】进行了分类:1用于手术、烧伤或严重创伤的局部给药制剂;2用于表皮或黏膜不完整的含药材原粉的局部给药制剂;3用于表皮或黏膜完整的含药材原粉的局部给药制剂;4耳、鼻及呼吸道吸入给药制剂;5、阴道、尿道给药制剂;6直肠给药制剂;7其他局部给药制剂。将皮肤给药列为其他局部给药制剂。
综述,10版药典将皮肤用药列为其他局部给药制剂,15版药典单独列出,要求更严,按照标准更新原则,上述所提云南白气雾剂和红花贴膏等作用于皮肤,就必须按照【皮肤给药制剂】要求的微生物限度标准进行判定,即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得过10cfu。。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给各位专家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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