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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林中人] 新法已施行,生产劣药何以只罚3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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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12-18 08:5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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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6日,有公众号披露,江西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新药法实施后第一家被处罚的大药企,该公司生产的克拉霉素分散片(江西省药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未注明具体批号)被认定为劣药,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28120元,并处罚款38436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12480元。江西省药监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9年12月3日。
   有同道就上述处罚决定产生疑惑:2019年12月1日新法实施了。按照新法法律责任条款,生产劣药必须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一下罚款。违法生产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的,按十万元计算。按照新法规定,生产劣药的罚款起罚点就是百万,上述案子怎么只罚了38万呢?
   这里面涉及两个法律原则问题。
   不溯及既往原则
   国家《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新法施行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其处罚应适用修订前的法律。
   对江西某制药公司生产劣药行为,药监部门是12月3日作出的处罚决定,其违法行为显然发生于新法施行前。此前的10月16日,江西省药监局曾经对江西某医药公司销售销售劣药“克拉霉素分散片”(批号1804062)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8.80万元。前次处罚的是经营环节,此次处罚的是生产环节。根据产品批号推定,被检出的劣药应该是生产于2018年。
   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有“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施行前发生的犯罪行为适用旧法,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则适用新法。尽管《行政处罚法》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国家立法机构曾经专门就此问题作出解释,认可行政案件同样适用上述原则。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此作了明确界定: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应适用新法。
    鉴于新法对劣药罚款额度大幅提升,被处罚对象将付出比过去高得多的违法成本,因此,自然是适用旧法对江西某制药公司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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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12-18 09: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一次性罚到半破产 还有人生产假药劣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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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12-18 09: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细看,早上看到公众号推送也觉得有点懵,这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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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12-18 09: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法的精神不是让企业破产,而是以提高违法代价,迫使企业不想违法,促进制药行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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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的很正经,点赞!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12-18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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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9-12-18 09: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zhaoyangwu69 发表于 2019-12-18 09:19
新法的精神不是让企业破产,而是以提高违法代价,迫使企业不想违法,促进制药行业良性发展

解读的很正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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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版主点赞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12-18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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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8 10: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16号国家药监局也出了新法的解读,提出了12月1号以前的劣药假药行为,按旧法处理。其实这样做,理由也很简单,做坏事的人很多,抓不尽,还不如给个机会人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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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12-18 10:2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山顶洞人 发表于 2019-12-18 09:21
解读的很正经,点赞!

获版主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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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12-18 10:34:3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确实还是有提高制药行业的门槛,让不是真心想做药的企业退出去,不要留在这个行业害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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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8 14:0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适用从新从轻原则,没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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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12-18 15: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难怪我早上看到感觉好像不够最低处罚线啊。这也是给那些已经投放假劣药的厂家一个警示,赶快召回改进吧,不然12月1号以后的产的假劣药,查着一个就要你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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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12-24 16:4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处罚决定才12月3日,违法时间你自己推一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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