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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功能范围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功能评价方法,提高判断标准,规范功能声称,严格准入门槛,现对保健食品功能范围调整提出以下方案: 一、 功能设置原则 (一) 以中国传统养生保健理论和现代医学理论为指导,以满足群众保健需求、增进人体健康为目的。 (二) 功能定位应为调节机体功能,降低疾病发生的风险因素,针对特定人群,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三) 功能声称应被科学界所公认,具有科学性、适用性、针对性,功能名称应科学、准确、易懂。 (四) 功能评价方法和判断标准应科学、公认、可行。 (五) 功能调整和管理应根据科学发展、社会需求和监管实际,按照相关程序,实施动态管理。 二、 功能调整原则 (一) 符合保健食品功能设置的原则。 (二) 对现有功能进行调整,坚持平稳过渡,逐步推进,暂不增加新功能。 (三) 合并相近功能,规范功能名称,使其更符合保健食品功能特性,更具针对性。 (四) 根据科学发展,完善评价方法,适当提高判断标准,强化人体试食试验和科学文献依据。 (五) 取消或调整功能定位不够准确、声称科学性不强、易与疾病治疗相混淆和易误导消费者的功能;取消缺乏客观指标评价、缺乏社会需求的功能。 (六) 根据功能定位和评价方法,调整适宜人群范围。 三、 具体调整方案 根据上述功能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现有27项功能取消5项,涉及胃肠道功能的4项合并为1项、涉及改善面部皮肤代谢功能的2项合并为1项,予以保留,最后确定为18项功能。
保健食品功能范围调整方案.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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