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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0 22: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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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Considerations for Responding to COVID-19 Infection in Employees in Drug and Biological Products Manufacturing
应对药品和生物制品生产员工 COVID-19 感染的GMP考虑 2020-06-19
I. 前言
FDA在保护美国免受新发传染病(包括2019年新冠病毒大流行(COVID-19))的威胁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FDA致力于提供及时的指导,以支持这一流行病的应对工作。
FDA发布本指南是为了就以下方面向药品和生物制品生产商1,2提供建议:
防止药品污染的生产控制措施3
SARS-CoV-2与药品安全性或质量相关性的风险评估
生产操作的连续性
本政策的生效时间预期仅限于COVID-19相关的公共卫生紧急事件延续期间(此公共卫生紧急事件于2020年1月27日生效,并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HHS)部长于2020年1月31日正式宣布),包括由HHS部长根据“公共卫生服务法案”第319(a)(2)节(42 U.S.C. 247d(a)(2))做出的任何延期。但是,本指南中描述的建议预期将在COVID-19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结束后在更大范围内继续帮助FDA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质量以及维持药品供应,同时反映了FDA目前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因此,FDA打算根据收到的对本指南的评议以及FDA的实施经验,在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结束后60天内做出适当的修订并取代本指南。
鉴于此次公共卫生紧急事件,以及2020年3月25日联邦公报上发布的题为“提供COVID-19相关指南文件的程序(Process for Making Available Guidance Documents Related to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的公告(85 FR 16949,url)中所讨论的,本指南未经公众评议便予以实施,因为FDA已确定本指南实施前引入公众参与是不可行或不合适的(参见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法案)第701(h)(1)(C)节(21 U.S.C. 371(h)(1)(C))和21 CFR 10.115(g)(2))。本指南文件虽立即实施,但仍按照FDA的良好指南规范接受评议。
通常,包括本指南在内的所有FDA指南文件,并不确立法律上强制性的责任。 相反,指南描述了FDA关于某主题的当前看法,应仅作为建议,除非引用到特定的法规或法令要求。 在FDA指南中所使用的should一词,指建议或推荐某事,并非必须。
II. 背景
目前爆发了由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呼吸道疾病。 该病毒被命名为"SARS-CoV-2",其引发的疾病被命名为“2019年冠状病毒病”(COVID-19)。2020年1月31日,HHS发布了一份与COVID-19相关的公共卫生紧急事件声明,并开始动员HHS的业务部门。4此外,2020年3月13日,总统宣布进入国家紧急状态以应对COVID-19。5
COVID-19是由冠状病毒科成员SARS-CoV-2引发的疾病,冠状病毒科是正单链RNA(ss (+) RNA)病毒,大小从120纳米到160纳米不等。6
最近研究的初步结果表明,SARS-CoV-2有以下几个特点:
在气溶胶和表面稳定存活数小时至数天7
SARS-CoV-2和其它人类冠状病毒(如SARS-CoV-1和MERS-CoV)的潜伏期为2至14天8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在其网站上描述了COVID-19如何传播。9
III. 防止药物污染的生产控制
制药商应预防或减轻药物生产中员工受感染或可能受感染的问题对药品安全性和质量造成的潜在不良影响。在COVID-19公共卫生紧急事件期间,制药商应审查以下关于限制生病员工进入生产区的CGMP法规和建议:
对于制剂,21 CFR 211.28(d)“人员职责”要求:
任何人无论何时(体检或监督观察)发现有可能影响药品安全性和质量的明显疾病或开放性损伤,都应避免直接接触各种原辅料、药品包装容器、密封件、中间体和药品,直至健康状况改善或由合格的医务人员确定其对药品的安全性和质量不会造成危害为止。应告知所有人员就任何对药品可能有不利影响的健康状况向监督人员报告。
对于原料药(API),ICH Q7 原料药的GMP指南(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uidance for 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s)(2016年9月)第III节人员(3)10建议:
传染病患者或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危及APIs质量的工作。 在任何时候,具有某一明显疾病或外伤的任何人(体检或管理中发现)不得从事其健康状况会对APIs的质量有负面影响的活动,除非其健康得到纠正或合格的医务人员认为其工作不会影响APIs的安全和质量。
对于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药物,21 CFR 212.30“设施和设备必须满足什么要求?”规定:
(a)设施。 必须提供充分适用的设施,确保有序处理物料和设备,防止混淆,防止物质、人员或环境条件对设备或产品造成的合理预计会对产品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的污染。
对于生物制品,21 CFR 600.10(c)(1)“人员限制 – (1) 具体职责”规定:
应禁止可能对产品的安全性和纯度产生不利影响的人员进入正在生产产品的区域。
制药商应密切监察执行药品生产职能11并接触过COVID-19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员工是否出现COVID-19感染症状。12应按照以上引用的适用的CGMP要求,禁止(1)COVID-19检测阳性(无论是否出现症状)或(2)出现COVID-19症状的员工进入药品生产区域。FDA建议,在咨询医疗服务人员并确认符合CDC停止居家隔离的标准之前,此类员工不应返回此类区域工作。13
为确保符合CGMP要求,制剂生产商必须确保员工按照21 CFR 211.28(b)的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和健康习惯。14此外,FDA建议API生产商确保员工按照ICH Q7 第III.B节 人员卫生(3.2)的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和健康习惯。 制药商,包括API生产商,应清楚,根据FD&C法案第501(a)(2)节,未按照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加工、包装或贮存以确保符合某些质量和纯度标准的药物被认为是掺杂的。
根据质量风险管理原则,15药品生产商应采取以下措施,以防止或减轻药物生产中员工受感染或可能受感染的问题对药品安全性和质量造成的潜在不良影响:
评估已有的保护物料、组分、药品容器密封件、中间体和/或药物不受患病员工影响的CGMP控制措施在此次新冠病毒疫情背景下的充分适用性。 例如,审查洁净室工艺控制措施,如空气过滤、正压和空气流动,以确保功能运行正常。 考虑对设施中其它药物的污染或交叉污染的可能性。 目前的微生物控制措施,如果严格执行(例如,员工仅在封闭系统加工区域工作),可能足以保护药物以及用于生产药物的物料不出现SARS-CoV-2污染。 如果需要,采取额外的控制措施以消除或最小化污染的风险。
- 对于生产工艺过程或物料更容易受到病毒污染的生物制品,生产商应已有严格的病毒控制策略。 现有的病毒控制策略可能会缓解SARS-CoV-2的潜在风险。但是,FDA建议生产商根据SARS-CoV-2对目前的病毒控制策略进行风险评估,并实施适当的缓解策略。这应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现有信息进行评估:16
■ 生产细胞系中SARS-CoV-2复制的可能性
■ 细胞库和收获液的现有病毒检测(参见ICH Q5A 来源于人或动物细胞系生物技术产品的病毒安全性评价(Viral Safety Evaluation of Biotechnology Products Derived From Cell Lines of Human or Animal Origin)(1998年9月))是否能检出SAR-CoV-2
■ 病毒清除和灭活步骤对SARS-CoV-2的有效性
■ 开放系统(例如,缓冲液和培养基制备区)中进行的程序的现有控制措施
在此次COVID-19公共卫生紧急事件期间,制药商应审查与设施和设备清洁和消毒相关的CGMP要求和建议,以及其它确保物料、API、组分、药品容器和密封件、中间体和药品安全且符合其质量要求的控制措施。17
为防止参与药物生产的感染COVID-19的员工在工作场所造成的疾病人传人以及药物/物料污染,制药商应:
对非生产区域(例如办公室,电梯,休息室,更衣室和洗手间)进行更频繁的清洁和消毒。
更新现有规程,规定对生产区域的表面进行更频繁的清洁、消毒和/或灭菌,特别是经常接触的表面,例如门把手、设备插销、工作台/柜台面和控制面板。应特别注意消毒/灭菌设备和产品接触表面。
考虑扩大现有规程的范围,对之前未要求穿戴手套、口罩和/或更衣的情况执行这些措施要求。
考虑进一步限制员工进入任何不合适的生产区域(未在CGMP法规中要求其进入、未在FDA指南18中建议其进入、不符合正常做法的生产区域),以降低造成污染的可能性。
如果识别了潜在的或实际的病毒污染事件,制药商应在恢复生产之前迅速对受影响的设备、表面、生产区和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卫生处理,如有必要,还应进行灭菌。
如果用于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的一次性口罩和其它防护服供应不足,则应优先用于无菌生产操作。为缓解供应问题,制药商可能需要视情况对口罩和防护服进行再次灭菌或消毒,并在非无菌生产操作中重复使用。FDA打算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COVID-19公共卫生紧急事件期间消毒或再灭菌方法的政策。19
为确保符合CGMP要求,制剂生产商必须确保生产控制的所有评估(包括风险评估)、跟进和变更均经过生产商的质量部门批准,并在生产商的质量管理体系中以文件记录,符合以下要求:21 CFR 211.22、21 CFR 211.100和21 CFR 212.20。(还请参见21 CFR 211.113)。此外,FDA建议API生产商制定适当的规程,以确保生产控制的所有评估(包括风险评估)、跟进和变更均经过生产商的质量部门批准,并在生产商的质量管理体系中以文件记录(参见ICH Q7 第II节 质量管理,和第XIII节 变更控制)。制药商,包括API生产商,应清楚,根据FD&C法案第501(a)(2)节,未按照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加工、包装或贮存以确保符合某些质量和纯度标准的药物被认为是掺杂的。
IV. COVID-19对药物安全性、质量和处置的影响
FDA尚未得知有任何被SARS-CoV-2污染的药物,或有信息表明COVID-19的传播与药物有关。但是,SARS-CoV-2是一种新型冠状病毒,为确保符合CGMP要求,期望制药商评估其特定药物、设施、工艺过程和生产控制是否会带来新的风险。制药商应确定其物料、组分、药品容器和密封件、中间体以及药品如被SARS-CoV-2污染是否会对安全性或质量产生不利影响。风险评估应考虑该病毒家族的已知特征和研究,以及药物类型及其特征(例如,制剂或API,无菌,非无菌,固体,粉末,液体,大分子或小分子)。
被确定为在安全性和质量方面受到不利影响的组分、药品容器和密封件、中间体和/或药品的批次不得放行用于进一步生产或分销。20此类物品必须经过适当处置(例如,在适当的再评价或返工之前进行隔离,或拒绝)。21
被确定为在安全性或质量方面受到不利影响的API批次不得分销。22此类批次应进行适当处置(例如,在适当的再评价或返工之前进行隔离,或拒绝)。23
为确保符合CGMP要求,制剂生产商必须确保确定药品安全性或质量是否受到不利影响的所有评估(包括风险评估)、以及任何跟进和变更,均经过生产商的质量部门批准并在生产商的质量管理体系中以文件记录,符合以下要求:21 CFR 211.22、21 CFR 211.100和21 CFR 212.20。此外,FDA建议API生产商制定适当的规程,以确保确定API安全性或质量是否受到不利影响的所有评估、以及任何跟进和变更均经过生产商的质量部门批准并在生产商的质量管理体系中以文件记录(参见ICH Q7 第II节 质量管理,和第XIII节 变更控制)。
V. 维持药物供应
在此次疫情爆发期间,制药商可能会得知员工的COVID-19检测呈阳性或接触过COVID-19感染者。这类员工可能出现COVID-19症状,也可能无症状。为确保符合CGMP要求,生产商应指示出现症状(例如发烧,咳嗽或呼吸急促)的员工通知其主管后居家。24 CDC已发布了关于生病员工为防止COVID-19扩散可采取的措施的指南。25
生产商还应指示在工作场所、家中或其它地方接触过或可能接触过COVID-19的员工通知其主管。制药商的员工被视为COVID-19公共卫生紧急事件期间的关键基础设施工作人员。26CDC已经发布了关于关键基础设施工作人员在接触或可能接触COVID-19后何时可以继续工作的指南。更多信息,制药商应参考CDC指南“可能接触过COVID-19疑似患者或确诊患者的关键基础设施工作人员的安全规范(Implementing Safety Practices for Critical Infrastructure Workers Who May Have Had Exposure to a Person with Suspected or Confirmed COVID-19)”。27在此次COVID-19爆发期间,制药商应考虑根据CDC针对雇主发布的指南实施保持社交距离的程序,以最大程度地减接触病毒和传播病毒。28
对于医疗必需人用药,在此次公共卫生危机事件期间,除了采取措施防止感染COVID-19的员工对药物的安全性和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外,如果COVID-19感染导致药品生产设施出现高缺勤率,制药商还应实施应急生产计划。参见行业指南规划高缺勤率的影响以确保医疗必需药品的可及性(Planning for the Effects of High Absenteeism to Ensure Availability of Medically Necessary Drug Products)(2011年3月)。如果数据和记录管理系统支持,制药商可以考虑允许被隔离的员工和正在恢复中的员工远程执行某些可以异地处理的生产职能(例如,批记录和分析记录的审核及调查)。
如果为防止或缓解对药物安全性和质量的不良影响而采取的措施(例如,拒绝批次或召回)可能导致供应中断,人用药的制药商应立即联系FDA。对于由药品审评与研究中心(CDER)监管的药物,制药商应通过电子邮件(drugshortages@fda.hhs.gov)或通过CDER NextGen 门户网站(url)提交通知。对于由生物制品审评与研究中心(CBER)监管的药物,制药商应通过电子邮件(cbershortage@fda.hhs.gov)提交通知。联系FDA是制药商根据FD&C法案第506C节(21 USC 356c)29和21 CFR 314.81(b)(3)(iii)履行任何报告药物停产或生产中断的义务。报告兽药短缺,请通过AnimalDrugShortages@fda.hhs.gov联系兽药中心。30
CDC、HHS和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 (OSHA) 提供了关于雇主在工作场所管控 COVID-19可采用的整体策略的更多建议。更多信息以及OSHA和HHS指南的链接,请参见CDC网站。此外,环境保护署(EPA)的SARS-CoV-2病毒消毒剂清单可能会有所帮助。鼓励制药商在COVID-19公共卫生紧急事件期间查看以下资源以获取更多信息:
CDC网页Businesses and Workplaces: Plan, Prepare, and Respond(url)
CDC文件"Keeping the Workplace Safe"(url)
CDC网页How to Protect Yourself & Others(url)
CDC网页Interim Guidance for Businesses and Employers Responding to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COVID-19)(url)
EPA网页List N: Disinfectants for Use Against SARS-CoV-2(url)
OSHA文件"Guidance on Preparing Workplaces for COVID-19"(url)
1 本指南中,术语“制药商(drug manufacturer)”是指人用或兽用原料药、处方药、非处方药、生物制品以及由依据FD&C法案503B节(21 USC 353b)在FDA注册的外包设施或依据FD&C法案第503A节(21 USC 353a)监管的配药房制备的药品的生产实体。
2 由州许可的药房以及未在FDA注册为外包设施但符合FD&C法案第503A节中所有条件的联邦设施配制的药品,不受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约束,但需遵循FD&C法案中的其它规定,包括第501(a)(2)(A)节(21 USC 351(a)(2)(A))。因此,本指南中提及的关于制药商适用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并非旨在针对此类配药房。但是,这些配药商应实施额外的控制措施和程序,以防止或纠正可能导致药品受到污染的不卫生条件。这应包括防止生病员工配制药品的措施,以及加强设施和设备的清洁、消毒以及灭菌(如有必要)。
3 本指南中使用的术语药物(drug或drugs)包括生物制品。
4 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Alex M. Azar宣布出现公共卫生紧急事件(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21日延期),见url。
5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病(COVID-19)爆发的国家紧急状态的公告(2020年3月13日),见url。
6 PE Pellett, S Mitra, and TC Holland, 2014, Basics of Virology. In: AC Tselis, J Booss, editors, Handbook of Clinical Neurology, Elsevier B. V., Vol. 123.
7 一项有限的研究发现,病毒在气溶胶中的存活时间长达3小时,在铜板上的存活时间长达4小时,在硬纸板上的存活时间长达24小时,在塑料和不锈钢板上的存活时间长达2至3天(url)。
8.见url
9.见url
10 FDA定期更新指南。最新版本指南,请查看FDA指南网页url。
11 制药商应认识到,有些员工不直接参与药物生产(例如,其它部门的办公室职员)但其工作场所与生产区域和套间共处一栋建筑甚至是同一园区内的不同建筑,都可能导致生产员工感染,取决于人员接触的机会。
12 制药商应清楚表现出类似症状的其它疾病(例如,普通感冒、流感),并尽可能确定疾病的性质。参见CDC提供的关于冠状病毒症状的信息(url)。
13 见url。
14 参见21 CFR 212.30; 21 CFR 600.10(c)。
15 参见行业指南ICH Q9 质量风险管理(2006年6月)。
16 对于某些生物制品,例如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可能存在风险评估的额外考虑因素,上述一些因素(例如,生产细胞系以及病毒清除和灭活步骤的引用)可能不适用于这些产品
17 例如,其它相关CGMP包括但不限于21 CFR 211.56、21 CFR 211.67、21 CFR 211.113 和 21 CFR 211.80。参见ICH Q7,第IV节厂房和设施(4),第V.B节设备维护和清洁(5.2),以及第VII节物料管理(7)。对于PET药物,相关CGMP包括但不限于21 CFR 212.20、21 CFR 212.50和21 CFR 212.70。
18 参见 21 CFR 211.28(c)、21 CFR 212.30和ICH Q7 第IV.A节设计和构造第(4.13)段。
19 参见以下针对行业和FDA工作人员的指南:Enforcement Policy for Sterilizers, Disinfectant Devices, and Air Purifiers During the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COVID-19) Public Health Emergency(2020年3月)以及Enforcement Policy for Face Masks and Respirators During the Coronavirus Disease (COVID-19) Public Health Emergency(修订版) Fileicon-pdf.png(2020年4月)。另请参阅行业指南"Temporary Policy Regarding Non-Standard PPE Practices for Sterile Compounding by Pharmacy Compounders not Registered as Outsourcing Facilities During the COVID-19 Public Health Emergency(2020年4月)"。定期查看COVID-19相关指南文件网页(url),以获取更多相关指南。
20 参见21 CFR 211.89、21 CFR 211.165(f)、21 CFR 211.115和21 CFR 212.20。
21 参见21 CFR 211.80(d)、21 CFR 211.110(d)、21 CFR 211.165(f)和21 CFR 212.71。
22 参见FD&C法案第501(a)(2)节。
23 参见ICH Q7 第VII节物料管理(7),和第XIV节物料的拒收和再使用(14)。
24.见url
25 同上。
26.见url
27.见url
28.见url
29 参见行业指南:根据FD&C法案第506C节通知FDA永久停产或生产中断(Notifying FDA of a Permanent Discontinuance or Interruption in Manufacturing Under Section 506C of the FD&C Act)(2020年3月)。
30 参见行业指南 "Reporting and Mitigating Animal Drug Shortages during the COVID-19 Public Health Emergency"(2020 年 5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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