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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质限度放宽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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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4-24 08:4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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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个进口药品,ChP已经收载,进口标准和ChP对其中一个杂质的控制限度一样,但进口药品在留样稳定性考察中,发现该杂质在近失效日期会超过规定限度,进口企业因此想向NMPA申请放宽该杂质的限度,(在不变贮藏条件下保持现有有效期),就是进口药品注册标准的该杂质限度会宽于ChP,进口企业能提供系列药理毒理研究证明该杂质无不良作用。。。但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这个是不可能的,除非先修改药典的限度。
各位有什么经验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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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4-24 09: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规定都不可能了,还能挑战法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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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4-4-24 09: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CDE批准了就可以,但是能否批准就需要看审评专家如何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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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4-24 09:54: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药典是最低标准。所以想放宽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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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4-24 10: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这个项目,需要采购杂质对照品吗?我司现货提供,需要联系18186386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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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4-24 10: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是可以挑战法规的,但是需要由足够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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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4-24 10:32:3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能不能进行杂质限度控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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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4-4-24 10:4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改变贮存条件,更有可能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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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4-24 11: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药典都收载了,市面上应该有不少仿制药了吧?你这个进口药品应该也不是原研吧,那不管是放宽限度还是缩短有效期还是改变贮存条件都够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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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4-4-24 15:40: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进口是原研,但很遗憾的是在评价收入药典的研究时,该公司应该是没有积极参与。。。导致进口注册标准和药典标准差别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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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4-24 17:0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实验操作上的问题,可能不是产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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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6-2 22:0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药典是最低标准,其次进口企业能提供系列药理毒理研究证明该杂质无不良作用,为何不能挑战药典的限度

点评

我国有法规“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其明确规定注册标准不得低于药典标准。。。所以才有此犹豫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4-6-3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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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4-6-3 08:29: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哥123 发表于 2024-6-2 22:03
首先,药典是最低标准,其次进口企业能提供系列药理毒理研究证明该杂质无不良作用,为何不能挑战药典的限度

我国有法规“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其明确规定注册标准不得低于药典标准。。。所以才有此犹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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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6-18 11:5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研不能满足中国药典还是比较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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