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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的公告(2020年 第107号)四、具体要求-(六)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1.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2)检验:成品必须由受托方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第126号公告)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出厂放行规程,明确出厂放行的标准、条件,并对药品质量检验结果、关键生产记录和偏差控制情况进行审核,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与《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一致)
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十二)持有人可以自建质量控制实验室开展检验,也可以委托受托生产企业进行检验,但应当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持有人应当对受托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二十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药品委托生产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执行。
请问:委托生产的成品由持有人检验、受托生产企业不检验(或者只检部分项目)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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