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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品附录
第三十二条 不得用生产设施和设备进行病毒去除或灭活方法的验证。
生化药品附录
第二十二条 病毒去除/灭活方法的验证中的病毒挑战试验不得使用生产厂房设施和设备。
血液制品为什么不能用生产设备进行病毒灭活验证,是因为向生产设备施加挑战性病毒,会产生巨大的残留风险吗?
如果采取模拟,模型根据指南应该怎么缩小才能代表生产规模,相同的设备比表面积?
GMP指南 无菌制剂(下)
病毒灭活/去除应参考 ICH Q5A, 通过能代表生产规模的缩小模型进行验证,并在大 规模生产过程中,重点关注影响病毒灭活/去除的关键工艺参数,如低pH 灭活工序 的 pH、 温度、时间、病毒过滤去除工序的跨膜压、纳滤膜完整性等。当工艺规模放大 或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评估其对病毒灭活/去除的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 否需要开展补充病毒清除验证。对于连续生产工艺,评估应包括:如果发生病毒污染,可能出现短时间内的高病毒量的情况,在此条件下工艺是否具有足够的病毒清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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