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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愚公想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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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立新(愚公)] 精益求精(GMP)—实验室偏差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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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1-15 22: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愚公的观点和文件都很务实,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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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1-15 23: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很不错的文件,值得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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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1-16 07: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倒是可以借鉴一下。下回我把我的也弄上来大家一起“找茬”,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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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1-16 07:3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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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1-16 08: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下来先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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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1-16 08:3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版主,要自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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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3: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电脑有问题,换个试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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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3:5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见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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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3-1-16 17: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若平 发表于 2013-1-15 16:36
建议---文件格式为:1、目的(原文1、4);2、范围(原文2);3、职责;4、规程(原文5、6);5、术语和定义 ...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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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8:2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找找茬~`嘿嘿,欢迎大家讨论.
对于重新取样再检验:
需要说明的内容应该包括: 重新取样范围同原来样品取样范围,(这一点原文件已经有说明)
                       重新取样取样件数,
                       重新取样取样的数量,
                       再检验的份数,一般至少为3-5份。(这一点原文件只规定做1份)
                       再检验应由原检验员进行?还是另一检验员进行?。
同时文件中应该说明,如果该OOS调查显示原有取样方法有问题时,应重新制订新的取样方法并颁布实施,或采用其它药典等法定标准规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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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8:3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该文件没有提到OOS由检验员报告后,由谁进行OOS的登记、编号以及OOS的编号原则,以便在以后的调查中进行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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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公想改行 + 1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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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20: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找找茬~~~
文件5.5.2和5.5.3中均提到“半成品”这个名词,新版GMP里没有采纳这个名词,而一直在使用“中间产品”这个名词。并且在第十四章附则中第四十一条给出了“中间产品”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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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1-16 21: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愚公的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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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09: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学习一下,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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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12: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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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1-17 13: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来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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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15: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需要级别呀,我怎么下载不下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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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17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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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1-17 16: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先参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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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3-1-17 16: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润物无声 发表于 2013-1-17 15:13
是不是需要级别呀,我怎么下载不下来呀。

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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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1-17 16: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的方式,很好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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