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的ISO风险管理标准的工作小组会议,每次都要讨论风险的定义。我们也不断地向各国专家们耐心解释,特别说明新的定义与过去的所有定义都是兼容的,以打消他们对定义之间可能的不一致带来的不便之处的顾虑。逐渐地,接受我们的风险定义的代表多起来了。有些代表还用他们的实践证明我们的定义的优越性。事实上,这些国外专家起的作用很大。例如,澳大利亚的专家Mr. Grant Purdy,他曾是澳大利亚/新西兰风险管理标准AUS/NZ 4360的主笔之一,还曾经担任过必和必拓公司的首席风险官,国际上在业界有相当知名度。他对各国专家说,他在本国的培训和咨询工作中开始使用我们的定义,结果效果很好,客户公司的高管们很能接受这个理念。同时,深入的讨论也开始暴露了其它定义的不具普适性的缺点。最后,在2007年4月于加拿大的渥太华召开的第四次工作会议上,ISO风险管理标准的工作小组一致通过在ISO31000和Guide73中采用我们提出的风险定义。这时,距离笔者第一次在ISO风险管理标准的工作小组提出这个概念,已有一年多的时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