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3567|回复: 4
收起左侧

[QA] 关于原辅料留样期限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13-6-20 10: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GMP(2010修订)规定:“除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外,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不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剂、气体或制药用水)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留样应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二年。如果物料的有效期较短,则留样时间可相应缩短。“
      原辅料的留样目的是为了能够有追溯性,但如果超过了有效期,物料的性质可能已发生变化,再留样已没有意义。为什么还要规定“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二年”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6-20 10: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产品放行的时候物料不是还没有过期呢嘛,我想可能主要是想体现一下留样的目的是为了追溯成品的质量情况,呵呵,等高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3-6-20 10:27:43 | 显示全部楼层
产品放行后二年,原辅料可能已经过了有效期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3-6-20 10:32: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医药报与认证中心《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三十四)中答复:原辅料可只留样到有效期。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6-20 20: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wyhakxx 发表于 2013-6-20 10:32
中国医药报与认证中心《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三十四)中答复:原辅料可只留样到有效期。

是这样的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4-7 20:05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