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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运营] 对产品回收、半成品的定义应如何理解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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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8-8 14:2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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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清风之迹 于 2013-8-8 15:03 编辑

2010版GMP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产品回收需经先批准,并对相关的质量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决定是否回收。
2010版药典对半成品的定义为:由一批原液经稀释、配制成均一的中间制品。
这两条会不会有矛盾之处?血液制品生产中,把两个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同批号的原液合并在一起进行半成品配制这允许吗?可不可以把一个批号的原液理解为回收品?产品回收的定义为:在某一特定的生产阶段,将以前生产的一批或数批符合相应质量要求的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加入到另一批次的操作。按产品回收的定义看,应该是可以合并的。但按药典对半成品的定义来看,只能由一批原液稀释,又是不允许合并的。到底应该怎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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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8-8 16:4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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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详细解释一下  发表于 2013-8-8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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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8-8 19:3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血液 疫苗制品这个是很特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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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不是特殊,没做过别的,无从比较。。。。。。。  发表于 2013-8-8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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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8-8 20: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10 金币

看看论坛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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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想学习学习,木有高手来指教哇。。。。。。。  发表于 2013-8-8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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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3-8-8 21:0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高手来指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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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4-11-21 16: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清风之迹 发表于 2013-8-8 21:05
没有高手来指导吗?

“不同批号的原液”,定义在那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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