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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愚公想改行 于 2014-1-10 09:25 编辑
昨天下午发了一个《愚公对“清场有效期”的个人思考—回复蒲友XRM2003》贴子,引来多位蒲友的热议和驳斥。
就其根本原因,主要是对清场内容上的分歧。
我认为清场的内容为:清除(清除与下次生产无关的文件、不再使用的器具和残余物料)、清洁(用恰当的制药用水或先用清洁剂再用制药用水除去设备和设施表面附着的异物、本次生产所用物料残留、微生物,使其达到工艺卫生要求)、消毒(对需要消毒的设备、设施用恰当的方法进行消毒)。
蒲友acmilanhm及石头968版主认为清场的内容不包括清洁和消毒,清场就是清除,即把无关物料和器具等移离生产现场。
石头老弟的依据是新版GMP第194条规定:“每次生产结束后应当进行清场,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遗留与本次清场有关的物料、产品和文件。下次生产开始前,应当对前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大家都知道新版GMP几乎是欧盟GMP直译稿。
但我坚持认为,虽然在新版GMP第194条中未提到“清洁及消毒”,但这并不能作为清场工作不包括这些内容依据和理由。
欧盟GMP我一直没看到过,但WHO-GMP 相关条款,对清场的描述更具体一些。
WHO-GMP 16.15规定:“生产作业前,应采取措施确保工作区和设备已处于清洁状态,现生产作业以外的所有起始物料、产品、标签或文件都已清除”。
WHO-GMP 16.26规定:“包装作业前,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工作区、包装线、印刷机及其他设备已处于清洁状态,没有现包装作业不需要的遗留产品、物料或文件。应按有关检查清单对包装线进行清场并予记录”。
即使新版GMP第203条也规定:“包装开始前应当进行检查,确保工作场所、包装生产线、印刷机及其他设备已处于清洁或待用状态,无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包装无关的物料。检查结果应当有记录” 。 我们可以推测一下:如果包装操作都需要确保工作场所、生产线及设备处于清洁状态,哪生产操作是不应该更严格一些? 为了防止药品生产中不同批号、品种、规格间的混淆、污染和交叉污染,各工序在生产结束、更换品种及规格或换批号前,必须彻底清理及检查作业场所。 在蒲友XRM2003的回贴中谈到了他们公司“清场合格证中一直也没有清场有效期这项内容。毕竟还没有经过认证,心里没底”。 其实,在98版GMP和新版GMP 中都没有一个地方提到有清场合格证。清场合格证都是因为96年、2003年“GMP 实施指南”中都有清场合格证正副本的样张,好多企业都受这个的影响。清场合格证极有可能纯属“中国特色”的产物(本人未在外企呆过,对此纯属臆断)。 若是说清场合格证起什么作用,我认为充其量就是一个由QA对清场进行复查并判定为合格的证明。 …… 难得有时间探讨问题,真得很开心,若是能在辩论清楚一个问题,也是每一位参与者值得高兴的事情。
@acmilanhm@石头968@XRM2003@shufa@yuansoul
我帮愚公把字体放大了点,内容没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