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1913|回复: 11
收起左侧

[杏林中人] 食品保质期追问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14-7-26 14: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杏林中人 于 2014-7-27 08:35 编辑

   7月20日,沪上有媒体报道了一家名为“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存在大量采用过期变质肉类原料的行为。这家媒体是通过电视节目的形式进行报道的,有画面、有人物、有真相,并且是通过记者卧底的方式才拿到“猛料”。记者朋友吃了许多苦头才拍到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可信度应该是不容置疑的。于是,这家“福喜”公司,就既无福也无喜了。加之福喜公司还隶属于美国的一个什么集团,属于美资企业,出现如此十恶不赦的问题,差不多就是对我们中国人民的迫害了。于是,无数的媒体参与到声讨福喜的行列中。事发地许多的与食品安全管理有些关系的部门全部出动。祖国各地只要是使用过或者没有使用过福喜原料的洋快餐店,也差不多都在这些日子接受当地有关监管部门的严厉盘查。上上下下的食品监管机构,都紧急行动起来,务必在这场严肃的战斗中取得全胜。据媒体不断更新的信息,福喜厂子里已经有多名负有重大责任的人员蹲了号子。目前,针对福喜的调查行动还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
    对这场重大斗争,我不但时刻予以关注,并且也在认真学习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通过这几天的强化训练,居然也懂得了不少食品安全方面的各种规定。令自己颇觉遗憾的是,不学不知道,一学却吓一跳。这福喜被曝光、被调查的事儿,却没有办法用现行的法规去进行合理的解释。
    福喜犯事的症结就是所谓的“采用过期变质肉类原料”。所谓“过期”的“期”,也就是在福喜卧底的朋友所说的“保质期”。即福喜公司使用过了保质期的肉类原料加工成“诱人的麦乐鸡”之类。可是,现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对“保质期”的解释却是这样写的:“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今年7月2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在这个“修订草案”的第一百五十四条对“保质期”含义的解释居然与现行法律一字未改。也就是说,食品保质期的概念是针对预包装食品而言的,对非预包装食品,并无保质期一说。何谓预包装食品?现行“食品安全法”与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修订草案”的解释也完全一致:“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作为食品原料使用的肉类,显然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既然保质期的概念对肉类原料不适用,自然福喜公司“采用过期变质肉类原料”的定性就不怎么成立了,至少不存在过期一说。
     当然,朋友们也许不能认同我的这个辩说,因为肉类原料上确实标示了保质期,既然标了,就应该按照标注的去执行啊!此话自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却还是对一些企业内部运行机制缺乏了解的结果。许多老外的企业,跟我们自己的企业还真的不一样。他们在质量管理方面,除了要求符合所在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还要求建立一整套内控机制,实际上就是内部质量把关制度。比如,这种对原料肉品也规定保质期的方法,实际上就是一种内控措施。说得通俗一点,那个肉品上标示的“保质期”就是给他们公司自己操作时掌握的。他们不标注保质期,不违反规定。如果标注了,执行得如何,那也是他们自己的事情。作为政府监管部门,关注的只应该是他们是否合法、合规,至于他们自己在质量控制方面采取何种措施,那时他们自己的事情。你看到卖肉的师傅在猪屁股上标注“保质期”了吗?
    既然,“过期”一说难以成立,那使用变质肉类原料同样也是罪不容赦的。不过,肉类原料是否变质了,可不是卧底拍片子的朋友说了算的,那需要科学的检测证据,并且取得证据的过程还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程序要求。事情已经过去一些日子了,到目前为止,似乎还没有得出福喜公司使用的肉类原料已经变质的证据。据一些媒体的报道,此前,当地的监管部门也曾经许多次对福喜公司的原料抽样检测,总是没有发现有“微生物超标”、“检出致病菌”之类的“变质”问题。其实,微生物的生长繁殖是需要客观环境的。限于学识,在低于零下10℃的环境下能够生存、生长的细菌,我还没有办法举出实例。一般冷冻肉品的温度控制在零下18℃。当然,卧底采访的朋友说到的一种肉类,保质期只有6天,储存的温度控制是0摄氏度至—4摄氏度。在如此温度之下,6天也许就变质了。其实,这也就是也许。真实情况是,在0摄氏度左右环境下,牛肉、猪肉储存两至三周还不至于发臭。标注6天的保质期,显然是他们自己内控的严格要求了。
   说了这许多,无意于为福喜公司开脱什么。我对洋快餐从来就没有什么好感,也经常说其是垃圾食品。问题的关键,我们做什么事情,都应当以理服人,以法服人,以科学服人。不能够从表象看问题,更不能不懂装懂,以讹传讹,误导大众,那就不好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7-26 14:5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长知识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大师
发表于 2014-7-26 14:5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心里也存在这种疑问。这种标准是否合理。违规不一定有质量问题,合规不一定就没有质量问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7-26 15: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属于有效期和保质期的问题,没有保质期的原材料,公司自己依据有关性质制定有效期,凡是超出了保质期和有效期的物品不允许再次使用。在有效期和保质期时间内,储存时间发生变化,制定复验期,检查原材料是否变性等。如果公司要改相关的有效期,应具有相应的依据证明,在特定条件下有效期可以延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大师
发表于 2014-7-26 15: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非预包装的食品为什么不制定保质期那,作为食品原料,无保质期规定,不是让唯利是图的企业钻空子吗

来自:Android客户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7-26 15: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沁人绿茶 发表于 2014-7-26 15:13
非预包装的食品为什么不制定保质期那,作为食品原料,无保质期规定,不是让唯利是图的企业钻空子吗

来自:A ...

保质期是与储存条件相关联的,食品原料品种与储存条件无法控制,保质期也就很难确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7-26 15: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绿水风凉 发表于 2014-7-26 15:11
这个是属于有效期和保质期的问题,没有保质期的原材料,公司自己依据有关性质制定有效期,凡是超出了保质期 ...

关键这是食品不是药品啊!

点评

建议食品按药品管理 来自:Android客户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7-26 17:0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7-26 15: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杏林中人 发表于 2014-7-26 15:20
关键这是食品不是药品啊!

对于食品,不熟悉,反正药品是有这个标准的,完全可以借鉴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7-26 15:48:02 | 显示全部楼层
讲得也很有道理,再就是自己定的规程不执行,那就是应付检查用,还不如不制定,最其码诚信有问题
也不能是定的严格标准对国外,对国内放松,也说明诚信有问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7-26 16: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我们的法规条款还不到位,客观上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对于这种情况,如果辅以案例法执行,待下一次修订时加入条文中,有利于杜绝此种情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大师
发表于 2014-7-26 17: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杏林中人 发表于 2014-7-26 15:20
关键这是食品不是药品啊!

建议食品按药品管理

来自:Android客户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4-7-28 21: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的关键,我们做什么事情,都应当以理服人,以法服人,以科学服人。不能够从表象看问题,更不能不懂装懂,以讹传讹,误导大众,那就不好了!-----中国的管理就是从严从重处理,严打,取得XXXX的胜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3-30 02:14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