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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过期失效 药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保局:
为切实做好过期、失效药品的无害化处理,防止非法流弊事件发生以及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做好过期、失效药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过期、失效药品是指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过期、失效、变质、被污染、不合格的药品,以及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确定的假劣药品,或者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HW03类别的药品。
二、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要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规定,做好本单位过期、失效药品的集中贮存、保管工作,并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和数量,同时抄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将过期、失效药品转移至具备处置过期、失效药品资质的危险废物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
生产企业自建无害化处置设施,应通过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方可自行处置过期、失效药品。
三、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过期、失效、变质等废弃药品的处置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
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检查中查处没收的假劣药品,以及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公益活动中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应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要求转移至具备处置过期、失效药品资质的危险废物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
五、过期、失效药品未按照《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集中贮藏、保管及无害化处置的,相关部门依照职责依法处理。
六、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特殊管理药品过期、失效的无害化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执行。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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