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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林中人] 九谈药监体制改革—四中全会指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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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0-29 07:5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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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杏林中人 于 2014-10-29 07:52 编辑

   搞“三合一”、“四合一”等大呼隆模式的地区,主导改革的部门或官员总是理由充足:中央要求推行综合执法,我们将几个与市场监管相关的执法部门合而为一,是符合上面精神的嘛!这样说来,搞大呼隆,就成了创新、超前、有远见的体现。果真如此吗?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如何推进与实施基层综合执法工作明确了具体要求。“决定”指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决定”明确提出: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根据“决定”中的上述表述,我理解包含三层含义:第一,食品药品安全应实施综合执法。目前分散在多部门的食品监管执法体制应予改变;第二,明确了需要推进综合执法的领域与范围。与目前的食品药品执法一样,分散在多部门的执法队伍种类还包括工商质检等9大领域。“决定”认为,现阶段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应综合为包含食品药品安全在内的“十大种类“。这十大种类中,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处于首位。第三,推行综合执法,并不意味着将所有的行政执法行为“熔于一炉”,搞“一锅烩”。“决定”列出的10个种类,目前都是分散的,涉及的执法队伍种类有几十个。必须有原则的“合并同类项”。主导改革者决不能图一时方便,甘当葫芦僧。
   对“决定”中提出的 “跨部门综合执法”问题,不应片面理解。“决定”中提出了“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食品药品监管属不属于“有条件的领域”? 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强调要建立和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在四中全会召开前,国务院还专门发文,要根据国发[2013]18号文件关于省、市、县三级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的要求,充分考虑食品药品监管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特殊重要性,保持食品药品监管体系的系统性。 如果食品药品安全属于可以“跨部门”的,那么在许多地区都在积极推进“三合一”的形势下,“决定”中可以将食品药品安全与工商质检归并为一个种类,岂不更加方便?
   中央的精神是明确的、一贯的。四中全会“决定“中,还将食品安全与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等共同列入需要依法加强与规范的领域。
   在去年底的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 ,习大大说:“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我们党在中国执政,要是连个食品安全都做不好,还长期做不好的话,有人就会提出够不够格的问题。所以,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引起高度关注,下最大气力抓好。”
   习大大还说:食品安全社会关注度高,舆论燃点低,一旦出问题,很容易引起公众恐慌,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毒奶粉、地沟油、假羊肉、镉大米、毒生姜、染色脐橙等事件,都引起了群众愤慨。再加上有的事件被舆论过度炒作,不仅重创一个产业,而且弄得老百姓吃啥都不放心。“三鹿奶粉”事件的负面影响至今还没有消除,老百姓还是谈国产奶粉色变,出国出境四处采购婴幼儿奶粉,弄得一些地方对中国人限购。想到这些事,我心情就很沉重。
   总书记的话语重心长,透彻肺腑。四中全会又进一步为基层药监改革指明了航向。基层改革的主导者、决策者们,何去何从?老百姓期待着!
   四中全会“决定“里还有一段话,似乎对今天的药监改革也有重要警示意义: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我们并不期待追究任何人的责任,只是期望尽快的给百姓创造一个安全的饮食用药环境!百姓的生命健康比什么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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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4-10-29 08: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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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0-29 08:3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路线不明确的前期,先行改革的大呼隆派压错宝了吗,实行到现在效果到底好不好,如果不好还有没有机会回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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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4-10-29 08:3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道路漫长黑暗 发表于 2014-10-29 08:32
在路线不明确的前期,先行改革的大呼隆派压错宝了吗,实行到现在效果到底好不好,如果不好还有没有机会回头 ...

少说话,多干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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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0-29 10:5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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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神
发表于 2022-7-14 20: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资料,谢谢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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