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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常见问题解答—配方与原料部分(2015年) 一、配方与原料 1. 保健食品使用的香精应符合什么标准? 答: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用香精等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455号)的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食品用香精》(GB 30616-2014)替代《食品添加剂乳化香精》(GB 10355-2006)和《咸味食品香精》(QB/T 2640-2004),替代《食用香精》(QB/T 1505-2007)中食品用香精的内容。 2. 以提取物为原料的产品,应提交哪些申报资料? 答:应按照《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第十七条的要求,提供相关申报资料。 3.是否可以参照2013年版营养素摄入量参考标准设计营养素补充剂产品? 答:2013年版营养素摄入量参考标准执行之后,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可依据新版营养素参考摄入量(RNIs或AIs)的1/3~2/3水平确定18岁以下人群、孕妇及乳母的每日推荐摄入量、适宜人群及不适宜人群,产品的研发、生产、质量标准及说明书中相关内容等需参照统一的标准。 4. 下列涉及配方、原辅料及其他证明性资料的问题,常多次补充资料仍不规范或不完整,为缩短审评周期,申请人应特别关注: 4.1.新产品、再注册、变更、技术转让等各类产品,剂型为明胶空心胶囊或使用明胶制软胶囊的,均应提供明胶空心胶囊或明胶的供货证明、质量检验报告、质量标准、生产企业资质证明; 4.2.技术转让申报资料应同时加盖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印章; 4.3.产品申报审评过程中,申请人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应主动以书面形式提交资料,清晰的注明相关变更事项,并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4.产品申报审评过程中,申请人自行提出变更产品名称,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资料,清晰的注明变更产品名称的申请和理由; 4.5.应按国家相关标准或生产实际所用原辅料提供规范的原辅料名称,如按照GB2760“甘露醇”应规范为“D-甘露糖醇”、“山梨醇”应规范为“山梨糖醇”; 4.6.有多个化合物来源的维生素原料,应具体注明化合物名称,如维生素B1原料应注明为盐酸硫胺素或硝酸硫胺素; 4.7.使用复配加工制成的原辅料未提供其具体组成及用量,如维生素E微囊、营养素预混料、包衣剂等。 5. 使用卫法监发[2002]51号文附件1、2物品名单之外的动植物原料,如何提供食用习惯证明资料? 答:应参照新食品原料的相关要求,提供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原料食用习惯证明资料,内容应包括其食用范围、食用历史、食用量及食用方法、有无不良报道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