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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发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的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 ... 20150521_440027.htm
这个规定对药品监督抽查有什么影响?
产品复查两次仍不合格,吊销证照!
新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
此前,商品质量抽检不合格,整改后仍可进行销售。但明日起,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自收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在复查合格之前,停止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对库存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并妥善保管以待相关部门的依法处置;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主动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
此外,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过30日。对于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相关部门当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应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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