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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药品研发注册有关信息的通报(二) 省内各药品研发机构、生产企业: 为降低和规避药物研发风险,提高药品研发注册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更好地服务全省新药研发和创新发展,我局决定建立药品研发注册风险交流机制,不定期地向省内药品研发机构、生产企业传达国家药品注册法规技术新导向、新要求,通报药品研发注册工作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 我局对2014年10月份以来收到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签发的审批意见通知件进行了整理分类和分析研究。现将首批12个具有代表性的不予批准信息予以通报,供你们正确理解国家法规政策,准确掌握药品技术要求,以利更好地依法依规、规范严谨开展药物研发和注册申报工作。 附件:近期我省药品研发注册具有代表性的不予批准信息 2015年7月14日 附件: 近期我省药品研发注册具有代表性的不予批准信息 1.化药6类注册,不批准理由:人体生物的等效性试验参比制剂未选择原研发企业的原制剂产品,同时本品未与原研原剂型产品进行杂质谱及多种介质中溶出曲线的系统进行对比研究。规格不同于原研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4]91号)对规格的要求。 2.化药6类注册,不批准理由:灭菌工艺验证资料中没有进行热分布、热穿透验证及微生物挑战试验。 3.化药6类注册,不批准理由:工艺研究不充分,过程控制措施不完善,关键起始物料关键中间体未进行手性特征和光学纯度的研究,质量研究中未进行全面的有关物质检测。 4.中药6类生产,不批准理由:临床试验设计存在缺陷,质控不严。 5.中药8类临床,不批准理由:本品为依据已上市口服液改剂型为颗粒剂的注册申请,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改剂型依据不充分,研究资料中未提供改剂型后新剂型较原剂型可具有明显的临床应用优势。 6.变更生产工艺补充申请,不批准理由:未对超出杂质鉴定限度的杂质进行相应的研究,不符合化学药物杂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 7.变更生产工艺补充申请,不批准理由:未根据原料药结构特点、制剂工艺进行杂质谱分析,未按杂质指导原则要求对特定杂质进行研究并制定限度要求。 8.变更灭菌工艺补充申请,不批准理由:本品一般使用的最大日剂量为400mg,按照杂质研究指导原则的要求,本品的单个杂质控制限度应为0.2%。资料中多个点均存在超过0.2%的杂质峰,但是对此并没有进一步的研究和说明,有关物质控制方法和限度存在缺陷。 9.变更工艺,修改注册标准补充申请,不批准理由:本品的工艺研究缺少灭菌工艺研究与验证资料,不符合国家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7号)的要求。另质量研究中没有针对变更后样品的重要质控项目,没有结合工艺情况等深入研究可能的降解产物或工艺杂质。 10.变更生产工艺补充申请,不批准理由:本品属于难溶性药物,未提供多种溶出介质中变更前后产品的溶出曲线对比研究;本品杂质情况复杂,未针对性进行已知杂质的研究也未对超过鉴定限度的单个杂质进行研究。 11.变更规格补充申请,不批准理由:本品有关物质检查存在较大缺陷,未对超过鉴定限度的单个杂质进行研究和控制,未对特定杂质进行研究和控制,不能支持新增规格处方工艺的合理性。 12.变更辅料、生产工艺补充申请,不批准理由:处方变更后采用的主要辅料缓释剂(矫味剂)麦芽糖醇尚未在国内标准用作药用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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