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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仲夏秋夜云 于 2015-8-11 14:38 编辑
【瞎想】研发过度,也是一种忽悠
最近一系列的新政让人有老话重提。制药圈围绕着临床、数据完整性、一致性、研发价值等等展开了讨论。很多人都在质疑仿制药的研发质量,更有不少研发人员自己打出了“吃药只吃原研药”的口号。问及他们对于国产3类、6类药物的缺乏信心的原因,他们却有些答不上来。
研发人员不作为吗?
我看不是。研发人员的苦也是众所皆知。国内研发人员的待遇普遍较其他行业同学历人员低,一群人没日没夜守在实验室,天天担心自己得上职业病。
那么中国的药物研发人员在做什么?明明那么忙,为什么培养出一个个让生产人员在背后骂娘的产品?为什么弄出一个个自己都不愿意买单的产品?
小妖是做研发出身的,有过那么一段在实验室拼命工作的经历。回想一下,我们那么忙,在做什么呢?
曾经的《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局令第4号)》(已废止)中有一句话“第十条 申报已撤销保护的新药应参照申请仿制药品的程序办理。对申报资料的基本要求为: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原研制药品的质量标准。”这个规定已经废止,但这句话深刻烙印在第一代产业化药物研发人员的心目中。
入行第一天,老师就告诉我,我们的产品质量标准必须比原研药好,因为法规规定的,如果质量标准比不上原研药,压根儿就不会被批准。另一方面,这句话被各种指导原则引用,并且深刻地影响了一批人。如果你身边有研发、注册、质量管理人员,你会发现,很多人告诉你:仿制药的质量标准应该比目前的产品好,不然不会批准。“目前的产品”,在很多人的心目中,或者这个行业的潜规则中,这句话的比较对象已经严重拓宽。有不少人的理解是:已批准产品。也就是说,如果你现在研发的仿制药质量标准低于已批准的产品,那么就是不合格的,不会被批准的。很多研发注册人员能拿出一堆例子来证明这个观点,甚至有不少省局老师也认可这个观点。认可这个观点的理由基本如下:
1、申报3类减免临床是基于临床前研究的科学性。也就是说,原研药上市,仿制药可以减免临床,这个本来是不合逻辑的。他家的药安全有效,不代表仿制品就安全有效。但如果你能证明你的产品质量高于他家的,那么减免临床这件事就有逻辑可循了,属于科学推断。因而仿制品的质量标准应该不低于原研药。
2、目前市场是很多产品竞争激烈。如果你的产品质量标准虽然高于药典,但低于市场上已经批准的同类产品,那么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监管部门还是希望更多质量更好的产品上市,因而你的产品不报也罢。
以上两个理由,小妖已经听得耳朵生茧。小妖就想问一句:什么叫做质量标准不低于?
深刻的记得,曾经的我们在一味降低有关杂质的含量。因为所有人都告诉我们,你的产品,质量标准必须高于原研药。而有关杂质就是安全性标准之一,必须是极低的。小妖承认有关杂质是一个安全项,可是它的“低”是不是应该有个限度?口服制剂,当它低到1%的时候,你做出0.5%有没有意义?有些低风险产品,当1%可以忽略不计的时候,实际研发中非要花大力气控制在0.5%以下,就是为了争取一个“质量标准不低于”。这算不算一种研发的浪费呢?
我们一味地追求所谓的高纯度,因为纯度、含量也是关键项啊。有时候,一个API,标准95%,必须抬高到97%,然后又6类的,提高到98%。目的是什么?总好像这么做之后,就可以把竞争对手关在市场之外了。因为所有人都有那么一个潜意识,“比已批准产品质量标准高”。可是97%和98%的纯度,这样的差异在科学上真的有意义吗?没有一百分的人。小时候我们就知道,60分提高到66分并不难。可是98分要提高到100分,那可能就是运气+实力的考验了。做不到怎么办?不可否认,确实有人为了追求“高标准”而造假的。这里包括把不稳定的产品做稳定了。其实如果原研药的有效期是24个月,稳定性考察定为36个月。而仿制品能够真实地考察稳定性,甚至同步研究比较,只能够证明24个月内相似,它申报18个有效期又有何不可?
药品的质量标准不低于,标准在哪里?临床前的研究,没有体外活性,一切都是白搭。API含量再高,制剂的时候,也无非就是这点含量,每片用“5mg/片”来标示而已。口服制剂慢慢做得比注射剂要求还高。因为一句“质量标准不低于已批准产品”,化学药就随便调整指标或增加无关紧要的检测项目,而中药就把本来合煎的改为单煎,水提的改为醇提,为增加含量做好基础,标准提高了,药做假了。
印象中,小妖曾拿着各种指导原则、指南来制定研发计划,重点研发其中几个标准,因为我们告诉自己:精力有限,就做药监局必须让我们做的。我们没去考虑过,某个标准高一些是不是有意义,某个标准低一些是不是增加了用药风险,哪些标准项目和产品的安全有效有关,是不是可以增加一些项目来检定活性,证明有效性。我们跟着原研药的标准和指导原则来划定我们的标准,制定我们的研发计划,却从来没有“我证明我可以”。
关于很多人坚守的“质量标准不低于已批准产品”的理由,小妖不禁反驳一下。
1、3类减免临床,前提确实是要证明仿制产品质量不低于原研药。但这不是每个项目要高于,而是需要证明“我可以”。需要通过体外活性、稳定性等一切数据来证明自己的“一致性”,而不是粗暴地核对每一项或者其中几项质量标准是否不低于原研药。
2、产品标准如果低于市场上现有的标准就没有上市意义?这个还真得看。其实如果你把药品当做商品,那么市场就有市场规律。竞争激烈了,自然有人退出,有人降价,有人做营销。被不被市场认可,那是企业决策接受考验,这和能不能被批准应该是两回事。监管部门如果担心产品质量下滑,可以不断地修订产品质量标准,出台药典增补本,明确产品的最低标准。
有人说,中国的药物研发做得不好,蒙混过关,不为生产考虑,甚至有人说研发人员都在造假。其实研发人员挺忙的,只不过有些研发点就有点矫枉过正了。我们从追求“把它合成出来”,转而追求“高纯度低杂质”,接着又是“结合活性高”……时代在对研发行业提出不同的要求。在缺医少药的年代,我们追求“有”,有了之后,我们追求合规,有行业合规体现之后,我们追求“高质量、有效”……在一窝蜂的研发热潮之后,在这次新政集中出台的物理降温之后,我们是不是该考虑一下“科学”。
有人说,笨鸟先飞。可是一直很努力,不代表做的事就是有意义的。先飞的笨鸟也不一定会飞对方向。研发人员很忙,忙得却没有得到各方面的认可。曾经,我们跟着法规、审评倾向来做研发,现在是不是到了从科学的角度来制定研发计划呢?注意了,《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局令第4号)》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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