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qq2msn 于 2011-6-15 14:32 编辑
领导的回复在10楼
问题: 1. “企业应当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注册批准的方法”是需要验证还是确认?
2. “对不需要进行验证的检验方法,企业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确认”。这里的“确认”与药典附录的“方法学验证”的差别是什么?考察项的取舍的依据是企业自定还是有国家要求?   3. 我国的GMP中的验证和确认,与美国的validation和verification,是否是一一对应的?如果是一一对应,我国关GMP关于“确认”的定义却又未提及“检验方法”的确认。   4. 今后仪器、设备、厂房的“再验证“需不需更改为“再确认” 。
 以下为所查资料
问题背景:2010版GMP 第二百二十三条  物料和不同生产阶段产品的检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应当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1.采用新的检验方法; 2.检验方法需变更的; 3.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他法定标准未收载的检验方法; 4.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 (三)对不需要进行验证的检验方法,企业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确认,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四)检验应当有书面操作规程,规定所用方法、仪器和设备,检验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与经确认或验证的检验方法一致;
2010版GMP相关定义: 附则(三十二)确认:证明厂房、设施、设备能正确运行并可达到预期结果的一系列活动。 (三十八)验证:证明任何操作规程(或方法)、生产工艺或系统能够达到预期结果的一系列活动。
2011年国家药监局组织的新版GMP宣贯培训班中也明确提出:新版GMP对验证进行了重新定义,并将确认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从验证中分离出来。确认包括DQ、IQ、OQ、PQ。 第一百四十条  应当建立确认与验证的文件和记录,并能以文件和记录证明达到以下预定的目标: (一)设计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设计符合预定用途和本规范要求; (二)安装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建造和安装符合设计标准; (三)运行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运行符合设计标准; (四)性能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在正常操作方法和工艺条件下能够持续符合标准;
由此可以看出:“验证”与“确认”主要差别在于其针对主体不同。 那么,检验方法如何进行“确认”?OQ?PQ?内容又应是什么?与“验证”差别在哪里?
查询相关资料,2011版GMP中关于检验方法的验证沿用的是ICH[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的Q2(R1) Validationof Analytical Procedures:Text and Methodolgy [分析方法验证:文本和方法学] 的理念本书主要内容共13页。下载地址:
其内容讲的只是关于检验方法“验证”的内容。 而药典收载方法可不做验证[validation],但必须做确认[verification]。“确认”如何做,个人查到的资料是参考USP 1225。USP 1225的培训资料找到一份,下载地址:
此时出现一个问题: USP 1225培训资料里对于“确认”的定义,貌似与“验证”的差别只是“不进行实验室间的重现性验证”,而与“准确性、精密度、专属性、检测限、定量限、线性、范围”的定义与要求,全部与ICH Q2(R1)没什么差别。则USP 1225中的“确认”与我国GMP的“验证”含义一样?
有这一样一种观点:“药典收录的检验方法应根据实际使用条件,验证方法的适应性。” 这句话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 1,    “适应性”即指检验所使用仪器等硬件的适用性,只需对硬件进行确认。 2,    “适应性”不是狭义上的“系统适应性”(GC、HPLC试验前的适应性检查),而是包括仪器、环境、人员、试剂、供试品等多个因素结合检验方法的确认/验证,其涵盖内容达到 线性、范围、精密度、准确度、定量限/检测限、专属性、耐变性等多个分项目。其本质确实就是方法学验证或者说是“小验证”(基本上就是省了个实验室间的重现性,其他的还不能随便省)。
对于这句话,还有一种观点,介乎两者之前,即硬件的适用性,外加个人理解的某个别项的确认,如线性和精密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