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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意林枫 于 2016-3-30 13:33 编辑
看到这个通报,给我的第一反应是怎么可能是华北制药集团先泰药业? 这个欧盟检查不符合项难道没整改吗?又妥妥的被CFDA通报。认证检查容易吗?认证过后为什么不能保持呢?
试想,在准备新版 GMP认证的时候,哪个企业不是做了深入工作的?如:文件严格按照新版GMP修订,人员从头到脚的培训,为了满足硬件要求,又有哪个企业不是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改造,然后大家加班加点的进行公用系统验证,设备设施的确认,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再进行工艺验证 ,清洁验证等,整理验证报告,自检,请第三方审计等等。准备GMP认证资料,随时等着检察员来现场检查,在检查的几天里又有哪个企业不是在煎熬中度过?你要随时回答检察员的问题,解释你这样做的合理性,接着还要进行整改,提交整改报告,直至GMP证书下发,这个GMP真的是来之不易呀!随着国家飞检制度的实施,跟踪检查、有因检查等各种形式的监管越来越频繁,有不少企业认证过后放松对药品生产的GMP管理,在飞检中纷纷中弹身亡,收回那么多GMP证书,难道对我们一点警示都没有吗?像华北制药集团先泰药业有限公司,一个通过欧盟认证的企业,在这次跟踪检查中出现这样的缺陷问题,让更多人感觉不可思议的同时,更感到可恨,可悲!如通告中说:企业虽然进行了问题整改,但问题根本原因未找出,预防措施都不能保证类似问题不再发生,各位蒲友,能不能帮助他们找下根本原因?为他们想一想这个预防措施怎么制定? 以下是通告全文
对华北制药集团先泰药业有限公司跟踪检查通报 2016年03月29日 | | 编号:CNGZ20160003 企业名称 | 华北制药集团先泰药业有限公司 | 企业法定代表人 | 刘桂同 |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冀20150156 | 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 60145392-9 | 企业负责人 | 刘桂同 | 质量负责人 | 严正人 | 生产负责人 | 刘慧勤 | 质量受权人 | 严正人 | 生产地址 | 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街8号 | 检查日期 | 2015年12月16-18日 | 检查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心 | 检查发现问题 | 一、物料与产品方面:现场检查发现在一无标识的房间内存放大量物料无标识,无管理台账,无货位卡;物料未有序存放;合格品、不合格品无明显标识。
二、确认与验证方面:2014年1月8日进行了普鲁卡因青霉素工艺验证,未对混合均匀性进行确认;2014年1月8日企业进行了普鲁卡因青霉素工艺验证,混合工序混合时间为80分钟,2015年10月9日批准的工艺规程中混合时间为30分钟,批生产记录中显示实际混合时间也是30分钟(如30115027703批普鲁卡因青霉素)。
三、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方面:《2014年年度产品质量审核报告》中普鲁卡因青霉素(批号1408153)溶剂残留乙酸乙酯数据44ppm,与该批次偏差调查处理记录中数值90ppm(内控标准为≤50ppm)不一致;普鲁卡因青霉素(批号1401126)溶剂残留正丁醇数据248ppm,与该批次偏差调查处理记录中数值395ppm(内控标准为≤300ppm)不一致;另外,报告中显示"普鲁卡因青霉素溶剂残留正丁醇1、2月份数据偏高、波动明显,可能与提高投料量或工艺控制有关,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但企业未在报告中阐述调查分析情况及纠正预防措施。
四、文件管理方面:部分管理文件未受控:如合格供货商清单未纳入受控文件管理;检验记录发放未按照相关规程管理,无领用人签字,记录模版样纸管理无记录,未建立管理台帐;普鲁卡因青霉素红外对照图谱(复印件)未纳入受控文件;807车间结晶岗位控制室普鲁卡因青霉素标准流加曲线图无文件审核批准信息;12月16日现场检查时,807车间溶配岗位普鲁卡因青霉素(批号3011512741)生产指令显示为2015年12月16日签发,批准人未签字批准,接收人已签字接收,指令中起始物料数量栏空白;该批生产已进行到洗涤工序,已完成生产的工序QA人员取样记录栏空白。 | 处理措施 | 针对上述缺陷项目该企业递交了整改报告。经审核,认为该企业对于仓储管理混乱的情形虽然采取了针对性整改措施,但仍未能查找根本原因并针对根本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对于确认与验证方面的缺陷,企业也未能查找根本原因,未能采取相应预防措施,仍不能确保出再次现类似问题;对于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的缺陷,企业整改报告不能表明对数据不一致情形进行了调查,也未能对乙酸乙酯超出内控标准情况进行相应调查;对于文件管理方面的缺陷,企业无法提供更多有效措施确保批生产指令在批准人未签字批准,接收人便签字接收的现象产生。
华北制药集团先泰药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药品管理法》及药品GMP相关规定,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已收回该企业药品GMP证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继续监督企业对相关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并开展立案调查。 | 发布日期 | 2016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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