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3130|回复: 14
收起左侧

[质量保证QA] 问:主动召回向谁报告?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16-7-25 12: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中“第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药品生产企业到底是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还是要向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7-25 12:5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均应当报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7-25 13: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还是生产企业所在地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6-7-25 13: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企业的地方药监局先报告,如果可能出人命的那就直接向所在国的国家局发报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6-7-25 15: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收到一级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7-26 07:56:44 | 显示全部楼层
生产和经营的都要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7-26 07:5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情况比较严重还需要报国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大师
发表于 2016-7-26 12:4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当地省局、市局报告呀,同时电话通知客户开始接收召回产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7-7-2 19: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还是很有必要对《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解释条例或者行业指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7-8-26 15: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WHO GMP中涉及到应该向向药品分销的国家进行通告,仅用于参考,不知道国内如何操作??

报告.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7-8-26 15:29: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还是再顶一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7-8-26 15:32:07 | 显示全部楼层
空灵 发表于 2016-7-25 15:14
第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 ...

这个是说明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即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7-8-26 15:3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eiwei5du 于 2017-8-26 15:35 编辑
半世流离 发表于 2016-7-26 07:57
如果情况比较严重还需要报国家


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生产企业并不向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直接报告,而是由省级药品管理部门转报。@zysx0123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8-26 15:51: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为属地化管理,药品的主要不当职责在文号所有者/MAH,所以应该是向文号所有者/MAH监管当局汇报,若有MAH中有明确的委托协议描述,可由生产单位进行。
欢迎拍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8-26 16: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地药监报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4-11-29 23:31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